「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要求做入職體檢的費用,可以要求報銷嗎?
「法律解答」
分情況。
倘若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職業病目錄,那么勞動者應當在入職前進行體檢,否則用人單位有權利予以拒絕錄用。
《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據此,用人單位招錄勞動者的入職體檢為招聘勞動者以及勞動者入職所必要,勞動者為此付出的合理費用,通常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
倘若勞動者從事的崗位不屬于上述范圍,那么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入職必須做體檢。
勞動者倘若認為費用不合理的或用人單位強制指定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詢問緣由。
因為不少用人單位在offer中則會注明,倘若缺少入職體檢或提交報告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倘若勞動者已應允同意入職而拒不配合,導致用人單位拒絕錄用,那么用人單位則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相反的,若用人單位的要求明顯不合理導致勞動者不接受的,雙方就簽訂勞動合同未能達成一致,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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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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