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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基層干部被不當問責,防止一般干部替領導受過!
碧翰烽/文
據日前媒體報道,某市在對2023年2月某企業大氣污染問題問責案件進行評查時發現,某地對不在基層權責范圍內的事項仍以“屬地管理”為由對基層干部進行追責問責,隨即督促承辦單位對不當問責的2名同志予以糾正,避免“讓一般干部代替領導干部受過”。
對問責案件質量開展專項評查,并對一些存在問責不當的案件予以糾正。這既體現了當地對基層干部的保護和關愛,切實為基層減輕負擔,還是體現了實事求是、依法依紀依規開展追責問責的精神。這種專項評查的做法值得關注,有利于推進精準問責,防止濫用問責。
根據相關規定,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這是推進促進工作的重要舉措。但不可否認,有的地方在實踐當中出現了問責泛化、簡單化及濫用問責的傾向,不但不能發揮問責激勵擔當的作用,還會讓干部畏首畏尾、寒心泄氣。
“權責一致、錯責相當”是開展問責工作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
一是責任要明確清晰,不能含糊、模糊。特別是“屬地管理”原則,不能簡單作為問責追責的理由。因為按照“屬地管理”的邏輯,那就在轄區里的所有事情都是屬地的責任,顯然不符合現實實際情況。像一些垂直管理單位或國有大中型企業等事項,或職權在上級的事項,基本上就不是鄉村屬地的職責能力所在,甚至可能連市縣級都不具備管理的能力。
二是要客觀考察是否盡到了責任?也就是說,按照職能職責的規定,是不是做了該做的事情?比如基層屬地應該做哪些事項?是不是做了?有些沒有做到位的,是不是基層屬地的職責所在?或者說是不是基層能夠做的?有沒有什么客觀和歷史的原因等?
三是問題的輕重程度是否應該被問責?工作不落實、不到位,出了問題就會被追責問責。只是這個問題,應該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尺度,比如事故等級、問題嚴重程度等。這個標準尺度也是有的,問題是有的地方出現了“層層加碼”,就是對一些小事小問題也進行隨意性問責。有時候就弄得基層干部不好干事,干不了事。
四是實施問責如何防止“多干多錯”的情形?當下,一些地方“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現象值得引起警惕。那么,在問責當中,也需要關注,是不是只有“干事”的才會被問責?那些不作為、不干事、整天混時度日的,尤其是亂作為的,有沒有被問責?
五是當下各地正在制定的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或許不能徹底解決上級隨意攤派工作任務的問題,卻應該是實施考核檢查和精準問責的主要依據。比如如果是鄉鎮街道的基本職責事項,出了問題就應該依照清單職責問責追責;但如果是協助配合事項和上級收回事項,在問責當中就得認真考慮事項的邊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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