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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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會見有兩種:
一種是噓寒問暖,簡單傳傳話,看看缺什么東西,這是生活律師的工作;
另一種是建立信任,解決問題,這個只能找辦案律師。
刑事訴訟絕不是律師一個人的事,必須要當事人的配合和家屬的支持。所以,在一段委托關系中,信任是基礎,共識是動力。
初次會見,首先就要建立信任。
如果當事人懷疑是辦案機關找的人,就不會說實話,這次會見就毫無意義。
通常,辯護律師在表明身份后,最好是將家屬的親筆信或親口陳述轉達給當事人,讓當事人明確感受到家里人的支持態度和共渡難關的決心。
其次,讓當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流程和應有的權利。
當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這個罪名的所有法律法規,一定要跟當事人介紹和講解清楚,不留死角。
在辦案過程中,在面對審訊、簽署材料時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必須全部告知當事人。尤其遇到違法辦案時,當事人一定要知道基本的應對方法,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最后,通過當事人的口述把握案情,判斷定性,確定辯護方案。
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有不同的案發背景和原因,家屬往往并不了解實情,或者是從辦案機關得到的信息,存在很大的誤導性。
因此,會見的核心目標就是讓當事人親口講述,包括到案經過、本人涉案事實、公安做了幾次筆錄、每一次問了什么、自己怎么回答的,一五一十全部記錄,盡可能了解案子最真實的情況。
從當事人的口述事實,一般就能初步判斷是否構罪;如果確實構罪,又存在哪些對當事人有利和不利的點,后續的辯護方向就有了雛形。
從辦案機關訊問的頻率和具體問題,可以了解目前的偵查方向、可能掌握的證據,進而分析案件的下一步走向。
此外,結合當事人口述時的狀態、語氣和情緒,可以判斷辦案機關是否存在誘供、指供等違法情況,這對于后續的程序辯護和證據辯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上情況,在會見時問得越細,答得越真,掌握得越多,對案件辯護和當事人就越有利。
也有些家屬反饋,一些律師在會見之后什么都不說,一切盡在掌握的樣子。這顯然不妥,當事人家屬委托律師,就是為了搞清楚情況,看后續怎么辦,是等著律師給指路的。
所以,在會見結束后一定要立即和家屬通話,詳細反饋當事人在里面的情況、事實細節、案件走向、有利和不利證據、當事人的意見等,三方就案件達成共識后,辯護工作才算真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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