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保姆已經拿到很大金額的遺產了
如今竟還要求我們交出老人的骨灰
這實在太過分了!”
近日,上海高院公布了
這樣一個案例
一位上海老人臨終前立下遺囑,將部分財產贈予長期照顧自己的保姆王阿姨,并明確要求海葬,儀式由保姆一人操辦,其他人不得干涉。
然而,老人的骨灰目前由其女兒保管,王阿姨因此起訴女兒,要求歸還骨灰以便由其操辦海葬。
老人的女兒對父親將財產贈予外人感到震驚與不解。更令她難以接受的是,父親的骨灰竟也需交由保姆處置。
老人的女婿張先生表示:“之前老人一直是我們照顧的,后來我妻子陪未成年的女兒去國外讀書,再加上我岳母去世了,國內就是我經常去看望我丈人。老人希望海葬,我們愿意履行,但必須是家人來完成,外人絕無可能插手!”
而保姆堅稱: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她在遺產繼承糾紛中已作出讓步,放棄部分遺產繼承,現在只希望親手完成老人海葬遺愿。
那么,保姆能要求女兒
交出父親的骨灰嗎?
保姆王阿姨的代理人表示
“她就是個老實的保姆
文化程度不高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如果按照遺囑
王阿姨能拿到更多錢
她只是覺得
既然接受了老人的財產
就應當遵照老人的意愿行事”
鑒于雙方各不相讓,法官提出雙方共同執行海葬。
但女婿張先生強烈反對:“不可,我妻子見到原告將情緒失控,場面將難以收拾?!?/strong>
原告代理人也表示:“不可以,原告害怕被告。之前的糾紛已鬧得不可開交,兩人不能相見?!?/strong>
法官在翻閱卷宗時發現,老人的遺囑雖表明“火化撒灰大海均由保姆一人操辦,不舉辦任何儀式,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并未明確禁止女兒參與海葬。
發現這一突破口后,法官提出,由王阿姨申請海葬,由老人女兒攜帶骨灰上船參與儀式。
對于這一提議,女兒表示同意,但強烈要求王阿姨不得參與,以免雙方在船上發生沖突。
最終,經過多次協商,王阿姨同意由自己去辦理海葬的申請事宜,由老人女兒登船操辦具體流程,實現老人海葬的遺愿?!?/p>
2024年10月,海葬儀式完成后,王阿姨撤回了本案起訴。至此,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那么,贈與保姆財產
受法律保護嗎?
現實生活中,贈與保姆財產的事也并非個例,而且大多會遭到子女抗議。
但不管大眾和老人的家屬同意與否,贈與保姆財產的做法,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什么情況下不能贈予保姆?
但是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保姆或其他非法定繼承人就能得到老人的遺產。
老人雖然對自己的財產是有處置權的,但僅僅只能對自己的財產
份額進行處置 ,對于另一半所擁有的財產份額,其不具備處置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無效。
所以如果老人在配偶在世時,與保姆存在違背倫理的關系,這種情況下發生的遺贈行為是無效的。
1.尊重老人財產自主權
財產由老人創造,如何分配是其自由與權利,子女應理解、尊重,莫因未得財產而怨恨,要以平常心看待。
2.老人不要用利益挑戰人性
訂立遺囑處分財產,自行決定即可,對子女要有保密意識,不必告知,更勿征求意見。
3.若想安享晚年,應注重家風家教引導
告誡子女靠自身奮斗,別指望老人財產,可給但勿常說 “我的都是你的”,更勿用遺產換取孝心,以免養出 “白眼狼”。子女也應尊重父母意愿,給予老人生活照顧、心理關心與情感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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