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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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平等是民事實體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實質在于賦予各債權人平等實現債權的機會,數個債權不論成立的先后,均處于同一地位,受償機會相同。
但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資信狀況、合作程度、社會政策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采取的方式等因素導致債權實現的狀態并不平等。
例如,某債權人先為強制執行而受清償時,其他債權人,縱其債權發生在前,亦僅能就剩余財產受償。
如果被執行人在未清償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之前,清償申請執行時間在后的債權或尚未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該清償行為哪些可以撤銷,會涉嫌拒執罪嗎?
這種行為需要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所有債務
當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的債權均能夠最終得以實現,故在執行財產分配的過程中,僅需確定清償順序即可。
可以確定執行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的一般分配規則,具體包括:
第一,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明確在無優先債權的情況下,普通債權之間的清償分配適用先到先得的“優先主義原則”。
第二,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除了強調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等優先債權相較于普通金錢債權的優先性之外,還明確了優先債權內部的分配規則。
綜上,當執行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執行法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為:執行費用、優先受償債權、普通債權(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執行人有選擇性的清償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不清償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轉而清償執行順序在后的或者未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有理由認定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執行,該行為既侵害了司法權威,也對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權利人權利造成了侵害,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
被執行人為公民、其他組織的,適用參與分配程序解決債權平等受償問題;被執行人為企業的,則轉入破產程序解決。
參與分配程序中,債權清償的順位分別是:執行費用,共益債務,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傷殘、撫恤費,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權;罰款、罰金;沒收財產。
破產程序中,原首封及輪候查封的債權均會作為普通債權進行申報,并按照破產程序中法律規定的順序清償。
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如果被執行人自行向個別債權人清償的,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禁止個別清償的原則處理,人民法院可依申請撤銷該個別清償行為。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在發現被執行人存在違反順位個別清償的行為時,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撤銷不當清償行為或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等,以確保債權的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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