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自首、認罪認罰,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如何處罰?
案例:劉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682刑初525號
損害后果:一人死亡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民事賠償:453759.5元
案發時間:2024.7.6
裁判日期:2024.12.30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7月6日7時14分許,被告人劉**駕駛冀F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沿京深線由北向南行駛至(237KM+750M)定州市溝里村村南處時,與前方向左變更車道蔡某杰駕駛的三輪電動自行車尾部相碰撞,致蔡某杰受傷,乘車人竇某珍當場死亡。經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蔡某杰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竇某貞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主動撥打120急救電話,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出示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判令被告人劉**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醫療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因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70810.66元。
被告人劉**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應通過保險賠償,不足部分自己愿意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表示愿意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依法賠償。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發后撥打電話報警求救,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被告人劉**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醫療救護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按70%的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再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賠付。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賠償購買白布、壽衣、太平間停尸費等因已包含在喪葬費賠償范圍之內,不予支持;對其提出的要求賠償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訴訟請求,所提訴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杰、蔡某、蔡某偉人民幣453759.5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