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應、建設管理等工作
原文如下
三亞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24年12月31日三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促進教育事業優質均衡發展,服務和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幼兒園,包括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十五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和幼兒園。
第三條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重點保障、開放創新、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教育優先發展理念,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趨勢相適應。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安排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協調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條例有關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
大社區綜合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
第五條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應、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行政審批、旅游文化、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營商環境、人民防空、地震等部門以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綜合考慮居住人口容量、人口結構分布、入學政策、交通環境、現有教育資源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學位需求、空間布局、建設數量、辦學規模、配置要求等內容,促進中小學校、幼兒園辦學條件、教學資源、師資配置等優質均衡發展。
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在提請審議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并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圖紙和相關說明等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并在提請審議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公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提請審議并公布。
第七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布局專項規劃,按照生活圈理念和服務半徑合理、資源配置有效原則,差異化布局與預留教育設施空間,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需求,明確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范圍、用地面積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和用地布局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修改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和用地布局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組織編制、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涉及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報請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布局專項規劃充分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確保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服務半徑等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確定用地位置和界線,實行儲備管理。
第十條教育用地資源擴展受限區域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閑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教育用地。
對學位緊張區域進行城市更新的,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生均運動場地面積等各項指標不低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提高教育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指標上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統籌和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
因法定情形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涉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調整的,報請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鄰近區域安排滿足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需求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土地予以置換。
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等情形導致區域居住人口出現較大變化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科學評估區域居住人口數量和中小學校、幼兒園資源,依法及時調整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停辦、擴建、合并、分立、搬遷等需要對原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調整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調整后的富余教育用地資源應當優先用于教育設施建設、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產業項目發展。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三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入學需求,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和用地布局專項規劃,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列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并確保項目供地產權清晰。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除自行組織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外,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根據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代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也可以要求達到規定規模的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中小學校、幼兒園,鼓勵有條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積極引進國內、國際優質教育資源,提高教育質量,滿足多元化教育需求。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實行并聯審批制度。行政審批、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防空等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簡化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條件、時限和責任,提高審批效率。
嚴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和中小學生、學前兒童使用特點,嚴格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相關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并充分考慮現代教育的發展趨勢,為學校發展、學生活動、勞動教育、校內生活設施和智慧校園建設等預留足夠空間,確保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生均校舍建筑面積、生均運動場地面積等各項指標達到規定標準。
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其生均用地面積、生均校舍建筑面積、生均運動場地面積等各項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有償置換等方式優先統籌解決。
第十七條因公共利益確需征收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舍、場地的,報請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布局專項規劃就近調整、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就近調整、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先安置或者先建設的原則有序推進,保證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調整、重建后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和建設標準不得低于原建設用地有效面積和建設標準,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校舍、設施和場地應當規范利用、嚴格管理,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條確需臨時占用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進行臨時建設的,有關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臨時建設批準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經批準臨時占用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進行臨時建設的,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時,臨時建設者應當及時歸還用地,并自行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規劃建設活動,應當滿足國家和省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直線延伸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文身服務場所、成人用品商店、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二)周邊直線延伸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
(三)周邊不得設置煙(含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四)周邊室外燈光廣告、照明設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
(五)新建市政道路、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六)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保障中小學生、學前兒童安全通行,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主出入口應當避開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因場地條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無法避開的,應當充分論證,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校園門口周邊設置臨時停車位和校車專用停車位;
(三)校園門口周邊五十米區域內,因地制宜設置家長等候區域,設置隔離欄、隔離墩、減速帶或者升降柱等硬質防沖撞設施,根據需要在上下學人流高峰期增加可移動防沖撞設施;
(四)校園門口兩側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應當規范設置警示、限速、禁鳴、慢行、讓行等交通標志、標線,校園門前道路應當設置人行橫道;
(五)校園門前和周邊道路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地下通道;
(六)在公交車運營的路段,應當就近為中小學校、幼兒園設置公交站;
(七)需要開挖或者截斷中小學校、幼兒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于開工七日前書面告知有關中小學校、幼兒園,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二條新建居住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規模需要建設單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配建協議約定予以配建。
未達到規定規模的居住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分析周邊居民的入學需求,進行增建、補建、擴建,實現供需平衡。
第二十三條新建居住區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擬定該地塊的供地方案前書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主要內容納入供地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應當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簽訂配建協議,明確建設內容、具體標準、建設時序、驗收、移交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嚴格監督配建協議的落實。
第二十四條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新建居住區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并與新建居住區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區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新建居住區項目的首期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第二十五條新建居住區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產權歸屬、辦學性質、建設規模和標準、計劃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建居住區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時,應當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參加。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新建居住區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第二十七條新建居住區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建協議的約定,將其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二十八條新建居住區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后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機構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安全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建、移交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營商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負有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或者擅自修改中小學校、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和用地布局專項規劃;
(二)未按照要求和標準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三)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性質和用途;
(四)擅自將調整后的富余教育用地資源改作其他用途;
(五)未依法制定和實施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
(六)未按照先安置或者先建設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舍、場地被征收時的調整、重建工作;
(七)未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主要內容納入供地方案;
(八)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新建居住區項目仍通過驗收;
(九)其他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臨時建設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在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產權歸屬、辦學性質、建設規模和標準、計劃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配建協議的約定移交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作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已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三亞市教育局、三亞人大
編輯:陳 怡
審核:廖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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