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4月9日第4版報道
“你們是公道的,我服氣。”近日,李某與乙公司負責人簽完調解協議后,向我表示感謝。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級高級法官 楊皞陟
這是一起合伙糾紛案。李某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參與乙公司負責人組織的生豬養殖個人合伙項目,并通過甲公司支付投資款150萬元。后因豬瘟疫情導致虧損,李某不愿承擔合伙產生的虧損,遂以甲公司名義起訴,以不存在合伙關系為由請求退還甲公司150萬元。一審法院駁回了訴請,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接手這起二審案件后,我認真查閱了卷宗,并經調查得知,乙公司是當地知名企業。李某的投資款則是他的半生積蓄,投資得不到回報,甚至可能賠上老本,他覺得自己“被坑了”。
此前,李某曾對乙公司提起刑事控告、行政投訴,乙公司的經營受到一定影響,雙方矛盾日益尖銳。
我發現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并不復雜,但如果一判了之,未必能徹底化解當事人的矛盾,還有可能引發新的訴訟。
為真正解決問題,我決定與李某面談,深入了解李某內心最真實的想法。在調解室里,我扮演著傾聽者的角色,試圖從他的言語和態度中找到問題的癥結。
“法官,我真的被坑了!加入合伙時,那些豬仔已經生病了,公司根本沒告訴我實情,而且我從未參與過管理,憑什么要我承擔損失?”從李某的質疑中,我察覺到他對合伙事務的法律規定存在認識偏差,正要釋明時,他搶過話題,“合伙的事我就沒管過,覺得他們是大公司,跟著他們有賺頭,現在他們隨便做個虧損的賬給我,我怎么辦?”說到這里,李某更加激動,“調解就是想幫企業甩鍋,我不接受!”
聽了李某的訴苦和埋怨,我意識到,“自己被坑了”“法院偏袒大企業”等先入為主的想法,已經讓他對未來的裁判結果產生了不信任的情緒。
要解“法結”,得先解“心結”。于是我再次審查案件,認真梳理了事實、證據和法律關系。
隨后我帶著乙公司生豬養殖項目的完整財務流水、合伙微信群中李某對生豬養殖發表建議的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材料,又一次找到李某。
李某態度仍然很堅決,表示不愿調解。
“這是打款前3天,群里討論豬仔防疫問題。乙公司未單獨向你告知風險,這是他們的管理漏洞,但打款后兩個月,你在群里確認過分紅方案,是認可合伙關系的。”我將聊天記錄遞到李某面前,從事實出發釋法明理。
接著,我翻開財務賬目:“虧損是因生豬治療不及時導致的,并非乙公司惡意侵吞資金。官司繼續打下去,你很難完全不承擔合伙所實際發生的虧損。”
“乙公司作為項目牽頭方,未與你簽訂書面協議,存在重大過失,這是減少你承擔虧損比例的一個理由。”我為李某仔細分析利弊得失。
“你說怎么辦?”通過梳理一個個問題,李某態度有所緩和,并表示愿意聽我的意見。我進而向李某闡明了合伙風險共擔原則。同時,我引導乙公司體諒李某的“后加入者”的身份,作出適當讓步。乙公司也表示同意。
最終,在我的主持下,雙方圍繞“平衡利益、實質解紛”目標,達成了“部分減免李某虧損承擔比例,返還110萬元”的調解協議。隨后,針對李某“被誘導入伙”的委屈,我指出乙公司“未簽書面協議”“風險告知缺失”等管理漏洞和經營風險。乙公司負責人承諾,將吸取教訓,完善合伙人告知程序和公司代收付款項書面記錄。
“這場官司倒逼公司進一步規范管理制度,也算塞翁失馬,辛苦法官了。”調解協議履行到位后,乙公司負責人感慨道。
回顧此案,我越來越認識到,要做好涉企糾紛化解的“加法”和民商事訴訟增量的“減法”,就要立足既解決眼前矛盾,又從源頭上預防類似糾紛,實現一攬子化解,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楊皞陟/口述 李果 劉健姣 王榮/整理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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