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李文茜
□ 本報通訊員 余卓寧 彭梓濤
未滿16周歲的少年騎電動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認定原告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某配送服務公司工作人員潘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某路口交會處時,車身左側與中學生謝某(15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及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謝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謝某住院治療6天。出院后,謝某因治療瘢痕、腦外傷后綜合征等多次前往醫院就診,并申請休學一年。
由于各方就事故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謝某訴至法院,請求潘某及某配送服務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學休學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有權獲得相應賠償。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謝某多處皮膚淺表擦傷,并留有瘢痕、色沉,謝某為此而進行的治療行為是傷后必要的恢復性、治療性醫療手段,法院予以支持。同時,此次事故對謝某造成身心及學業上的不利影響,關于謝某提出的護理費、誤學休學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法院對其合理范圍內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發生時,謝某未滿16周歲,尚未達到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法定年齡標準,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認定謝某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剩余70%的責任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以外的部分,由某配送公司承擔。在確定責任比例后,判令由某保險公司、某配送服務公司賠償謝某共計5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安全意識薄弱、應變能力不足,尚不具備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能力,如果違法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從而影響學業,甚至產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還需承擔相應責任。(李文茜 余卓寧 彭梓濤)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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