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西山區
某居民小區內一男子
竟將未食用完的豆腐腦
隨意從27樓窗口拋出
險些砸中樓下過往的行人
目前
涉事男子已被警方行拘6日
“西山區某小區一樓商鋪前突然‘天降垃圾’,
一袋未吃完的豆腐腦從高空砸落,
湯汁四濺、塑料袋破損,
險些砸中過往行人。”
接到報警后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擊開展調查
僅3小時便鎖定拋物者陶某
面對民警的訊問
陶某承認了自己為圖省事
直接將豆腐腦從27樓拋出窗外的行為
最終,公安機關依法
對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處罰款的處罰
高空拋物行為
帶來的潛在威脅與后果
不容忽視
從煙頭、菜刀到啤酒瓶、花盆等
這些日常物品一旦從高空墜落
都可能造成他人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 2025年4月4日下午,廣東廣州天河區某小區內,一名清潔阿姨在樓下打掃衛生時,突然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頭部,當場血流不止。
● 2024年12月10日18時許,重慶一小區高層住戶閆某在家中與妻子發生爭執,奪下妻子手中水果刀扔出窗外,致路過的一外賣騎手右手背受傷。
● 2024年9月10日,江西贛州一小區屋主打掃衛生時為圖省事,在明知陽臺下方是樓棟入戶大堂和人行道的情況下,將內含部分飲料的奶茶杯從近50米高的18樓陽臺拋下,造成一名過路行人腦震蕩和頸部挫傷。
高空拋物被稱之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它不是一種僅關乎道德的行為
而是違法犯罪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社融媒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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