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多地網友控訴線上預訂酒店遭遇“照騙”事件:有人花千元預訂海景房,推門發現內部照片竟全是渲染圖;預訂大床房,進門發現“這床還沒我家沙發大”……更離譜的是,有消費者要求退房竟被索要違約金,關于“酒店房型不符退房卻被收取80%違約金”的新聞,還登上了熱搜。
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當下,線上預訂酒店已成為人們出行的首選方式。然而,許多消費者在滿懷期待地入住后,卻發現酒店與預訂平臺上展示的華麗圖片和誘人描述大相徑庭,這種現象被戲稱為酒店“照騙”或“貨不對板”。那么,這些經過精心修飾的酒店照片和文字介紹,是否涉嫌虛假宣傳?
“貨不對板”現象屢見不鮮
據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數據,2025年春節假期國內出游人數達到5.01億人。然而,對于一些消費者來說,這段旅程卻并不盡如人意。
“我們進入房間后發現,廁所的洗漱臺上還有垃圾沒有清理,對照圖片上的房型,跟我們住的房間完全不一樣。”來自江蘇的劉女士提起春節假期入住大理某客棧的經歷時,依然憤憤不平。今年春節,她通過某旅游平臺預訂了一個房間,宣傳圖片顯示房間干凈整潔。然而,實際入住時卻發現房間狹小、設施陳舊、衛生條件差。當她提出退房時,卻被酒店告知需支付80%的違約金。
劉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
2025年1月,來自北京的時女士在廣西南寧游玩時,被一家名為“云端·江景”的酒店宣傳圖片吸引——干凈簡約的風格讓她毫不猶豫地下單。然而,入住后她才發現,現實與圖片大相徑庭,所謂的房間內部照片竟全是渲染圖。由于行程緊湊,時女士只能無奈地接受。
近年來,隨著線上預訂平臺的普及,酒店“貨不對板”現象愈發凸顯。許多酒店為吸引顧客,不惜通過修圖、夸大宣傳等手段美化房間。而早在2022年,一起“高分豪華溫泉民宿竟是‘照騙’”的事件就曾引發熱議。
面對消費者的投訴,這些酒店辯稱,宣傳圖片只是“藝術效果”,旨在吸引顧客關注。然而,這顯然難以平息消費者的不滿。許多消費者直言,酒店圖片過度修飾或玩文字游戲,嚴重誤導了消費者的選擇,甚至讓消費者感到被欺騙。
消費者面臨維權難點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社交媒體和商業宣傳中,圖片修飾和文字游戲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由此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
以酒店“照騙”為例,記者在某投訴平臺和各大社交網站搜索發現,相關投訴眾多。經過梳理,記者發現酒店“照騙”現象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房型與圖片嚴重不符。許多酒店利用廣角鏡頭拍攝房間,使房間在圖片中顯得寬敞明亮,而實際入住時卻狹窄昏暗。二是衛生狀況堪憂。宣傳圖片中干凈整潔的房間,現實中卻存在衛生死角。三是設施虛假宣傳。部分酒店宣稱的“海景房”“溫泉浴池”等設施,實際并不存在或與描述嚴重不符。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葉剛認為,酒店房間若出現與平臺上提供的圖片、文字描述等嚴重不符的情況,消費者有權要求退單。在消費者退單的情形下,退款義務主體應當是酒店經營者,但如果房費仍在平臺處存放,在合同解除后,平臺應當將房費退還給消費者。
我國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均明令禁止虛假宣傳,但在具體案件中,消費者不僅需要證明酒店宣傳圖片與實際環境存在顯著差異,還需證明這種差異直接導致自己決策錯誤。這一過程往往涉及專業鑒定,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維權難度。
“消費者視覺出了問題,酒店是根據網站預訂信息提供的房間。”去年暑假帶孩子旅游的艾女士在投訴酒店雙床尺寸不足后,商家這樣回復。無奈之下,艾女士直接撥打110報警,在警察的見證下測量后發現兩張床實際都只有1.08米寬,并非某第三方平臺預訂酒店房間時標注的1.5米。最后,商家為艾女士更換了房間。雖然艾女士也投訴到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經工作人員溝通,商家表示知曉相關規定,會知會平臺及時修改相關描述,更正酒店房間信息。
電商平臺應提供真實準確信息
隨著在線文旅消費的發展,第三方網絡平臺雖非房源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但由于平臺對酒店宣傳標識不清而誤導消費者的,亦須承擔相關責任。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消費者因在線預訂的酒店宣傳頁面涉嫌欺詐,將平臺起訴至法院。該案中,樵先生在某公司經營的平臺上預訂了兩晚的酒店房間,在預訂頁面中,該酒店名稱后被標注了五顆星(★★★★★)圖形。樵先生認為該圖形表示五星級酒店,入住后卻發現被平臺的宣傳方式所誤導,酒店并不是國家認證的五星級酒店。
樵先生認為,平臺的頁面宣傳行為涉嫌欺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平臺退還住宿費并給予三倍賠償,同時由平臺負擔司法鑒定費用。被告則辯稱,頁面上五顆星的圖形并非酒店的星級標準,而是五分好評,且原告已經實際入住了酒店房間,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平臺標注五顆星圖形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盡管樵先生已實際入住且未提交損失證據,法院對樵先生要求平臺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這一判決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也為消費者維權注入了信心。
“消費者在線上平臺購物或購買服務時,無法實際接觸商品實物,就會更加依賴于平臺對于商品及服務的宣傳描述。”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認為,這就要求電商平臺需如實描述商品及服務特征,并以較高的注意義務對易產生誤解的宣傳內容予以明確標明與注釋。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張倩進一步建議,平臺在經營文旅產品的過程中,應當采用準確、清晰的分類與標識,為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促使平臺將精力集中在提升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上,而非通過模糊信息誤導消費者獲取競爭優勢。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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