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江蘇金某種業公司與徐州地某農資公司、趙某、趙某寶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1民初2019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896號
【基本案情】
江蘇金某種業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2020年5月,徐州地某農資公司因未經“金粳818”品種權人許可使用白皮袋不規范包裝銷售侵權種子,被判令停止侵權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該公司未履行上述判決,江蘇金某種業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追加徐州地某農資公司的唯一股東、法定代表人趙某為被執行人。2021年1月以來,趙某在微信群聊中陸續發布種子供貨信息、徐州地某農資公司各銷售區域負責人以及會計趙某寶聯系電話等信息,并組織線下訂貨活動。2021年11月29日起,某農戶與徐州地某農資公司銷售人員溝通購買被訴侵權種子事宜,并向趙某寶賬戶支付預存款及剩余款項。江蘇金某種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徐州地某農資公司、趙某、趙某寶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一審審理過程中,經鑒定,被訴侵權種子與“金粳 818”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徐州地某農資公司在前案已被判決停止侵權后,再次通過微信群組織種子交易,實施侵權行為。徐州地某農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趙某利用微信群發布種子供貨信息,并組織線下訂貨活動,在種子交易行為中起到了關鍵和核心組織作用,與徐州地某農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參與種子扦樣工作的趙某寶在徐州地某農資公司被強制執行后,以個人賬戶收取交易款項,其與徐州地某農資公司、趙某亦屬于共同侵權。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徐州地某農資公司、趙某連帶賠償江蘇金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80萬元,趙某寶對其中的3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隱蔽侵權行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嚴厲打擊的典型案例。針對利用網絡平臺組織種子交易等隱蔽侵權方式,依法認定對于侵權行為的發生起到組織、決策作用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及以個人賬戶收取公司侵權所得并直接參與侵權行為的其他人員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并基于其侵權情節和作用大小判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切實提高侵權代價。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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