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邵春雷 □劉敏
家住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的王某在下班后如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回家,途經某處時,路邊的電線桿毫無預兆地倒地,王某不幸被電線桿及上面的電纜線砸傷,電動車也遭到損壞。
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電線桿的所有者甲公司及共同使用者乙公司為其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之后,王某向兩家公司索要賠償,但因多次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新絳縣人民法院,要求兩家公司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15萬余元。
兩被告公司雖愿意賠償,但對各自的責任比例劃分存在爭議。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電線在其電線桿上,應承擔一半責任。但乙公司認為,其公司的電線雖在甲公司電線桿上,但每年都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應承擔不超過20%的責任。最終經調解,雙方同意甲公司承擔80%的責任,乙公司承擔20%的責任。
責任比例確認好后,乙公司又對賠償款的支付方式提出了不同意見。乙公司認為責任不在己方,擔心訴訟會給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故只同意私下簽訂和解協議。但私下簽訂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王某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我不是一定要告這兩家公司,主要是他們遲遲不支付賠償款,我才無奈起訴的。”王某表達了自己內心的真實想法。在調解員的提議下,王某表示,若乙公司能盡快支付賠償款,其同意私下簽訂和解協議并撤訴。乙公司同意該調解方案,并將3萬元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王某,王某撤回了對乙公司的起訴。有了乙公司這一先例,甲公司也與王某私下達成協議,將12.5萬元賠償款支付給王某,王某收到后撤回了對甲公司的起訴。
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建筑物、構筑物或其設施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事件時有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該類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即建筑物的施工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其存在過錯,對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官建議,被侵權人遇到此類情況時,要及時報警或向有關單位反映情況,并保留就醫記錄、財產損害等相關證據。同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管理人應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加強隱患排查,履行好管理和維護的職責,防止“飛來橫禍”。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