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群眾在大風天外出,倘若不幸被砸傷發生事故,該自認倒霉,還是能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究竟大風天氣屬于不可抗力嗎?怎么認定對方是否存在過錯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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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蘇州的羅女士在外步行,路邊的樹木突然倒下,羅女士不慎被砸倒在地,當場感覺腳踝和腰部疼痛不已。隨后羅女士被救護車送至醫院檢查救治,被診斷為頭部外傷、腰椎骨折和腳踝骨折,為此羅女士住院接受了手術治療。
羅女士將該路段綠化養護單位某市政公司訴至蘇州市虎丘區法院,認為市政公司作為大樹的管理方,對樹木管理不善導致樹木傾倒砸傷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在內的全部損失。
被告市政公司辯稱,事故當天天氣惡劣,羅女士被樹壓倒是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意外事件。市政公司作為樹木的管理方、養護方,已經盡到了安全養護義務,每棵樹木都有支撐,事故完全是由于天氣原因造成的,因此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公司愿意承擔一定補充責任。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市政公司對涉案樹木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惡劣天氣時,其作為管理人更應提高注意,對管理范圍內的樹木安全性進行排查、提前加固。被告市政公司主張發生侵權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但事發時的惡劣天氣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據現場視頻顯示,在相應路段傾倒樹木僅此一處,而非大面積人身、財產損害事故同時發生,同時市政公司未舉證事發時屬于氣象部門發布預警的極端天氣。
因羅女士本身并不存在過錯,且市政公司未盡相關排查義務、無法提供樹木養護記錄,存在過錯,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市政公司賠償原告羅女士損失共計28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了林木損害責任,是指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有人承擔的侵權責任。該類侵權責任的認定采用過錯推定歸責,也即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由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舉證證明已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文章來源:江蘇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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