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中所指新的證據,是指相對于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及二審訴訟中已經提交過的證據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證據,其隱含的前提是再審申請人應當在一審及二審普通訴訟程序中已經誠實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其積極主動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民事訴訟權利,這實際上也是當事人應當履行的民事訴訟義務。 由于本案申請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達行為,拒不參加本案前序普通審判程序,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證據為由申請再審,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審利益,并不屬于前述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應有訴訟權利的范圍。
案例來源:最高法民申238號,張**、李**等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法院觀點」
(一)關于原審法院是否剝奪張春平辯論權利問題。二審法院已查明,一審法院根據李世紅提供的張春平手機號及地址均未能將訴訟文件直接向張春平送達,后以公告方式進行送達并無違法之處。二審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找到張春平于另案填寫的送達地址、其子電話以及相關人民政府的郵寄地址等途徑,分別向張春平送達訴訟文件以及通知案件審理情況后均無回音,結合張春平為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十九批失信被執行人,認定張春平一直回避參與本案訴訟,有充分的事實根據,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張春平僅主張李世紅在一審時向一審法院提交其虛假個人信息,但并未舉證證明該信息確屬錯誤,且該事實是否存在也不影響二審法院為保護張春平參與本案訴訟并行使辯論權利所作多方努力的合法性,故其關于辯論權利被剝奪的主張因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而不能成立。
(二)關于張春平提交新的證據是否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關于“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中所指新的證據,是指相對于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及二審訴訟中已經提交過的證據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證據,其隱含的前提是再審申請人應當在一審及二審普通訴訟程序中已經誠實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其積極主動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民事訴訟權利,這實際上也是當事人應當履行的民事訴訟義務。由于張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達行為,拒不參加本案前序普通審判程序,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證據為由申請再審,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審利益,并不屬于前述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應有訴訟權利的范圍。
另外,從其所提交所謂新的證據中,并未發現可證實與本案有關聯的直接且明確的事實,亦未達到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證明標準,故其此項申請理由因無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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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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