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防范洗房?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結婚十年了想賣掉,再重新買一套房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房算婚后共同財產嗎?有人咨詢了這樣一個問題,這事理論上簡單,實踐中有點復雜,楊律師分析一下。
首先,民法典有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變為共同財產,也不會因為結婚時間到十年二十年就變成共同財產。所以,婚前全款買的房,顯然是個人財產。
如果出售了這套房子,并完全用這套房子的售房款再重新買套房,而且新買的房也仍然登記在自己個人名下,雖然新房是婚后買的,但法律上可以視為原來婚前財產形態的轉化,先由房變成了錢,再由錢變成了另一套房,這個證據鏈如果完整的話,新買的房子仍然可以認定為是個人財產。
但實踐中這事并不簡單,有一個詞叫“洗房”,就是指在婚后,一方本來的婚前個人房產,被另一方以換大房子、上班方便、孩子上學等理由賣掉,換成新的房子,最后把新的房子變成了共同財產的行為。
關于換房后仍是個人財產,我剛才強調了一個要點“證據鏈完整”,就是操作的時候要保證賣房的錢打到一個專用的賬號,這筆錢要和婚后的存款區分開,再次購房時也得保證是用原來的售房款去支付購房款。同時,確保新購的房子只登記在自己名下,除了保留銀行流水明細以外,還要保留相關售房合同等證據。如果這個證據鏈完整,房子仍是個人財產,應該沒什么爭議。
那在什么情況下房屋權屬會有爭議,不能確保是個人財產了呢?
一是新購房產給對方加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專門出了房產加名離婚如何分割的新規,沒有特殊情況,雖然加名后未必是平分,但通常多少都給對方分一部分補償,這個就不多說了。
另外一種情況是,新購的房產除了原來的售房款以外,對方還有增加出資,或者用到了婚后的收入和存款,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除非雙方簽明確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新購的房子仍是自己個人財產,否則新購的房子即使只登記在原房主名下,也未必能認定純粹是個人財產了。
還有,剛才為什么要建議賣掉原來的房子所得房款,要放在一個專門單獨賬號里,就是怕這錢如果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以后說不清楚,尤其是時間稍長點,賬號里的錢進進出出,怎么證明買房的錢就是原來的售房款,就是個問題。打這種官司的時候,想主張婚后購買的房產仍是個人財產的一方,是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如果不能充分舉證,后果就可能是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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