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妨害作證罪案件中,公訴機關未提供被告人徐某有關“暴力”“威脅”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證據,“賄買”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為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欲與丈夫董某國離婚,到吉林市龍潭區漢陽法律服務所,找該所工作人員董某(另案處理)幫助辦理離婚事宜。
董某告知徐某需要辦理董某國不在家的證據,人民法院才能判決離婚。
被告人徐某交給董某人民幣1000元作為費用。
2011年3月15日,董某到村會計李某家,讓李某以村委會名義開具了“該村村民董某國于2009年2月份離家出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證明,并將該證明提供給法庭作為離婚訴訟證據使用。
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缺席判決徐某與董某國離婚。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作偽證,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要點
(一)被告人徐某沒有指使李某作偽證行為
綜合證人李某、董某等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董某在找到李某開具證明時,村會計李某是按董某的意思出具了“董某國于2009年2月份離家出走,現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證明,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明徐某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證據不足。
(二)不能確定董某國死亡與離婚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判決徐某、董某國離婚,董某國于2015年9月死亡。
但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尸檢報告及法醫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董某國的死亡原因。
(三)被告人徐某沒有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
公訴機關未提供被告人徐某有關“暴力”“威脅”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證據,“賄買”的證據不足。
綜上,本案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7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北京胡瑞律師,北京市知名律所刑辯律師,長期深耕刑事辯護與代理、民刑交叉領域,全國辦案。尤其擅長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公司犯罪、詐騙犯罪、人身犯罪等案件的辦理。曾成功辦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業家涉案數十億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作為“瑞光訴訟”公眾號創辦者,已發表數十萬字刑事領域研究成果,并為眾多法律咨詢者成功解決法律難題。胡律師善于在具體個案中對癥下藥,以認真負責、專業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受委托人的認可和好評。
胡瑞律師聯系方式:18612117164(電話/微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