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guī)則
妨害作證罪案件中,公訴機關未提供被告人徐某有關“暴力”“威脅”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證據(jù),“賄買”的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為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欲與丈夫董某國離婚,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漢陽法律服務所,找該所工作人員董某(另案處理)幫助辦理離婚事宜。
董某告知徐某需要辦理董某國不在家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才能判決離婚。
被告人徐某交給董某人民幣1000元作為費用。
2011年3月15日,董某到村會計李某家,讓李某以村委會名義開具了“該村村民董某國于2009年2月份離家出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證明,并將該證明提供給法庭作為離婚訴訟證據(jù)使用。
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缺席判決徐某與董某國離婚。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作偽證,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要點
(一)被告人徐某沒有指使李某作偽證行為
綜合證人李某、董某等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董某在找到李某開具證明時,村會計李某是按董某的意思出具了“董某國于2009年2月份離家出走,現(xiàn)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證明,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明徐某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證據(jù)不足。
(二)不能確定董某國死亡與離婚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判決徐某、董某國離婚,董某國于2015年9月死亡。
但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尸檢報告及法醫(yī)鑒定結論等證據(jù)證實董某國的死亡原因。
(三)被告人徐某沒有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
公訴機關未提供被告人徐某有關“暴力”“威脅”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證據(jù),“賄買”的證據(jù)不足。
綜上,本案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7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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