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
沙坡頭區段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衛沙政辦發〔2025〕18號
永康鎮、興仁鎮人民政府,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和交通局、農業農村局:
《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沙坡頭區段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8日
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
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沙坡頭區段房屋
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因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需要,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公路用地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為切實做好項目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結合沙坡頭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門:
中衛市沙坡頭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中衛市沙坡頭區永康鎮人民政府
中衛市沙坡頭區興仁鎮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簽約期限:2025年4月10日--5月9日,征收期限30天。
四、房屋征收范圍: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公路用地所涉及永康鎮、興仁鎮28戶房屋。凡在此范圍內的所有建(構)筑物、附屬物均屬征收對象。
五、征收目的:保障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實施。
六、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六)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八)《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九)《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衛市土地及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衛政規發〔2023〕1號);
(十)《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中衛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辦發〔2025〕16號);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七、被征收房屋面積及性質認定
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協調市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將調查結果在項目范圍內進行公示。對認定為合法的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違規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規土地認定情形
1.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無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
3.不符合申領條件,違法取得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的;
4.無所在鄉鎮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明;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違法違章建筑認定情形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單位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2.未經批準在宅基地外、屋頂等自建建(構)筑物;
3.未經批準在承包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筑物;
4.在非法占有的國有、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筑物;
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公共綠地、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八、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征收由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規定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自印發選定評估機構文件之日起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如投票形不成多數意見的,則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選定。由公證部門對選定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并出具公證文書。
九、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格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衛市土地及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衛政規發〔2023〕1號)、《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中衛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辦發〔2025〕16號)規定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中衛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房屋征收補償計算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補償。由委托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二)激勵性獎勵。參考《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衛市土地及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衛政規發〔2023〕1號)文件精神,對積極配合并在簽約期限內帶頭簽訂協議的拆遷住戶,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可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費用不超過拆遷戶總補償費用的10%;征收補償決定發布之日起,對前10天內簽訂協議并及時按期拆除清理,經驗收達到要求的,可給予不超過30%獎勵,但不重復享受。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7‰的比例乘以停產停業期限(月)計算。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化補償,一次性給予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十一、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本項目涉及住宅征收補償由被征收人選擇采取貨幣補償的補償方式進行。補償總價包括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以及激勵性獎勵、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之規定,對于已接受貨幣化補償的農戶,若需重新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或依法在本村范圍內購置宅基地,應當將原安置補償方案中宅基地補償款項上繳村集體。
十二、房屋征收有關事項的處理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在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賃關系,房屋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經營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7‰的比例乘以停產停業期限(月)計算,一次性補償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房屋登記為住宅用房,但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同時經營年限在1年以上,且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參照經營性用房給予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房屋征收評估費按照每戶(每宅)2000元核定,拆遷及垃圾清運費按被征收房屋占地總面積20元/平方米核定。
(四)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權達成協議并且已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五)僅征收圍墻、門房、大門、鍋爐房、小煤房、樹木等附屬物的和未全部征收的,不享受激勵性獎勵政策。
(六)圍墻、門房、大門、鍋爐房、小煤房、樹木等附屬物的補償以《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衛市土地及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衛政規發〔2023〕1號)、《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中衛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辦發〔2025〕16號)規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為依據。
十三、具體要求
(一)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規定的不予認定補償。
(二)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三)本征收補償方案僅適用于省道205線(國道629線)中衛至下小河段公路建設項目沙坡頭區段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執行。
來源: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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