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與房產背景
陳澤宇與黃淑慧系夫妻,育有二女一子,分別為兒子陳軒、女兒陳琳、陳萱。陳澤宇于2019 年 5 月 29 日離世。1999 年 9 月 6 日,陳澤宇從甲單位購得一號房屋,2000 年 10 月 23 日取得該房屋產權。
(二)訴訟爭議情況
陳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請求判令遺囑無效;二是請求判令取消陳軒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三是請求判令自己按法定繼承一號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額;四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陳琳稱,其與陳軒是姐弟關系,因父親陳澤宇去世后留有的遺囑產生房產糾紛。遺囑內容與事實不符,遺囑稱將一號房屋父親的一半房產給陳軒,理由是陳軒一無所有,但實際并非如此。
陳軒不同意陳琳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50%的份額由自己繼承。陳軒表示,父親陳澤宇生前留有自書遺囑,明確涉案房產由自己繼承,父親還自書了名為《房產為什么要給陳軒》的說明,遺囑意思表達明確、邏輯清晰,是父親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及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遺囑。父親去世后,母親黃淑慧將遺囑內容告知所有繼承人,陳琳和陳萱表示無異議,母親還給了她們每人10 萬元現金,二人收到現金后在遺囑上簽字確認。父親去世后,自己按遺愿對母親黃淑慧履行了贍養義務,母親也很滿意,而陳琳自 2021 年 2 月 13 日至今從未看望過母親。
陳萱稱對陳軒繼承沒意見。黃淑慧認可陳澤宇遺囑,同意一號房屋的50% 由陳軒繼承。
(三)證據提交與質證
陳軒、黃淑慧提交陳澤宇書寫的自書遺囑,內容為決定將房屋產權歸陳軒個人所有(不屬共有財產),但陳軒必須為父母養老送終,如一方過世陳軒必須回來同另一方共同居住盡主要贍養義務,其他姐妹也應盡贍養義務。立遺囑人處有“陳澤宇” 簽字,落款日期為 2014 年 1 月 5 日,下方有陳琳、陳萱的簽字。陳軒稱母親把遺囑出示給陳琳和陳萱,二人無異議并收下10 萬元現金后簽字。陳琳、陳萱認可收到 10 萬元,陳萱認可簽字真實性但不知給錢意圖,陳琳不認可遺囑中父親和自己簽字真實性,稱沒說 10 萬元與確認遺囑有關。
陳琳申請對上述遺囑中“陳澤宇”“陳琳” 簽字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2014 年元月 5 日《遺囑》中落款處 “陳澤宇” 的簽字與樣本中 “陳澤宇” 的簽字是同一人所寫的。2、2014 年元月 5 日《遺囑》中落款處 “陳琳” 的簽字與樣本中 “陳琳” 的簽字是同一人所寫的。
陳軒、黃淑慧還提交了陳澤宇出具的《房產為什么要給陳軒》,落款處有陳澤宇的簽字,日期為2014 年 2 月 21 日。陳軒、黃淑慧提交了黃淑慧出具的《遺囑》,主要內容為黃淑慧將其名下財產全部由兒子陳軒繼承。陳萱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陳琳不予認可。
訴訟中,各方均確認涉案房產為陳澤宇與黃淑慧的共同財產,黃淑慧稱陳軒對其很好,搬到其處照顧其生活。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琳訴求是判定遺囑無效,取消陳軒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權利,按法定繼承一號房屋八分之一份額,并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目的是重新分配父親遺產,維護自身權益。
(二)被告抗辯
陳軒從遺囑有效性、自身履行贍養義務以及陳琳的不當行為等方面抗辯,主張按遺囑繼承一號房屋50%份額。黃淑慧、陳萱認可遺囑,支持陳軒繼承。
(三)爭議核心
陳澤宇所立遺囑是否有效,遺囑內容是否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
陳軒是否履行了遺囑中的贍養義務,是否應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是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陳琳能否按法定繼承獲得八分之一份額。
三、裁判結果
陳澤宇對一號房屋享有的50% 的份額由陳軒繼承所有。
駁回陳琳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陳澤宇死亡時間在民法典施行前,其遺產處理適用當時法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陳澤宇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為黃淑慧、陳琳、陳萱、陳軒。
對于2014 年 1 月 5 日陳澤宇所立遺囑,陳琳雖不認可簽字真實性,但經鑒定,遺囑上 “陳澤宇” 簽字確為其本人所簽。該自書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為有效遺囑。一號房屋屬于陳澤宇和黃淑慧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遺囑內容,陳澤宇所享有的 50% 份額應由陳軒繼承。且遺囑內容與《房產為什么給陳軒》以及黃淑慧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遺囑效力。
(二)贍養義務履行判定
陳軒稱自己按遺囑對母親黃淑慧履行了贍養義務,黃淑慧也表示認可,稱陳軒對其很好并搬到其處照顧生活。而陳琳被指自2021 年 2 月 13 日至今未看望母親,陳琳未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綜合來看,陳軒在贍養母親方面符合遺囑要求。
(三)繼承份額確定
基于遺囑有效且陳軒履行了贍養義務,法院判定陳澤宇對一號房屋享有的50% 份額由陳軒繼承,駁回陳琳按法定繼承獲得八分之一份額的訴訟請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證據
廣泛收集各類證據,如陳澤宇的自書遺囑、《房產為什么要給陳軒》說明、黃淑慧的遺囑,以及能夠證明陳軒履行贍養義務的證據,如社區證明、鄰居證人證言、醫療記錄(若有陪同就醫記錄)等。對每份證據的來源、形成時間、簽字真實性等進行細致核實,確保證據真實有效,形成完整有力的證據鏈條。
(二)精準運用法律
深入研究《民法典》中關于遺囑形式、效力、繼承人權利義務、附義務遺囑等相關法律條文。在法庭上,精準引用條文,詳細闡述陳澤宇遺囑符合法律規定有效的原因,以及陳軒履行贍養義務符合遺囑要求的法律依據,讓法官清晰了解案件法律適用邏輯。
(三)有效庭審應對
庭審前,制定合理的證據出示順序,先展示遺囑及相關說明,確立遺囑有效性基礎,再呈現贍養義務履行證據。庭審中,針對陳琳對證據的質疑和訴訟請求,從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角度進行有力反駁。例如,對于陳琳對遺囑簽字真實性的質疑,以鑒定報告為依據進行回應;對于陳琳關于陳軒未履行贍養義務的說法,用收集的贍養證據進行駁斥,引導法官作出有利于陳軒的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