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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與拆遷背景
林宇宏與李婉芬于1965 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子女林曉輝和林曉悅 。林宇宏于 2000 年 1 月 14 日離世,其父母早于他去世。
1996 年,甲公司(拆遷人)與林宇宏(被拆遷人)簽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原房屋(三號房屋)在拆遷范圍內有 4 間正式住房,居住面積 39 平方米,有正式戶口 3 人,應安置人口 3 人,即林宇宏、林曉輝、林曉悅 。安置房屋有兩套,分別為一號房屋(一間)和二號房屋(三間),最初均為承租公房,承租人為林宇宏,林宇宏去世后變更為李婉芬。拆遷付款憑證顯示,被拆遷戶應收款項包括私房作價款、提前搬家獎勵費、異地安置獎勵費、異地安置費等,共計 22065.11 元。
2022 年 11 月,李婉芬出資 92634 元購買了一號房屋,現該房屋登記在李婉芬名下。林曉輝、李婉芬、林曉悅目前都在一號房屋居住。
(二)訴訟爭議情況
林曉輝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請求對《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中涉及三號房屋的房產及拆遷利益進行析產分割,包括房屋及拆遷款項;二是請求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林曉輝稱,1996 年舊宅拆遷,安置人口有三人,安置房兩套,父親去世后未析產繼承,為維護自身權益提起訴訟。
李婉芬、林曉悅共同辯稱,不同意林曉輝的訴訟請求。李婉芬與林宇宏1965 年結婚,1971 年翻建三號房屋兩間,1981 年又建兩間,當時林曉輝無出資能力。1996 年房屋拆遷,安置了兩套公房承租權及現金補助。后二號房屋承租權已轉讓,現僅一號房屋在李婉芬名下,且費用由李婉芬一人承擔。林宇宏去世后,公房承租權變更到李婉芬名下。按照當時政策,公房承租權不是物權,不能作為遺產析產,且承租權源于夫妻共同財產拆除所得,后變更為李婉芬,拆遷利益應歸李婉芬。認可林曉輝在房屋內居住權利。2022 年按產權單位要求交錢后,房屋歸李婉芬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家庭財產析產。還指出林曉輝起訴狀中林宇宏去世時間寫錯,原因是雙方長期不來往,請求駁回林曉輝的訴訟請求。
(三)證據提交與質證
庭審中,林曉輝主張拆遷安置時自己作為安置人口,因年齡和性別因素多分了面積,應享有三分之一拆遷利益,包括拆遷款項以及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林曉輝申請法院向甲公司調取拆遷檔案及政策,但甲公司稱僅留存拆遷協議,其余資料無法提供。林曉輝表示拆遷時自己在三號房屋居住且戶口在,不過不了解具體拆遷政策。
李婉芬、林曉悅稱,結婚時三號房屋只有北房兩間,婚后共同出資翻蓋北房并加蓋西房,全家一直居住。拆遷是按面積進行,因考慮居住需求選擇外遷多分了面積。拆遷款項由林宇宏領取,用于房屋裝修。關于二號房屋,李婉芬稱2011 年轉出承租權,收取 40 萬元用于家庭開支及償還借款,林曉輝表示不知情,對李婉芬購買一號房屋一事也不知情。林曉輝后表示不再單獨主張二號房屋拆遷利益,相關利益一并折抵在一號房屋中核算。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林曉輝訴求是對拆遷協議中的房產及拆遷利益進行析產分割,并讓被告承擔訴訟費,旨在明確自身在拆遷利益中的份額,維護財產權益。
(二)被告抗辯
李婉芬、林曉悅從房屋建造出資、拆遷政策、公房承租權性質、房屋產權變更等方面抗辯,主張拆遷利益歸李婉芬,一號房屋為其個人所有,不應析產,同時指出林曉輝起訴狀錯誤,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爭議核心
三號房屋拆遷利益的歸屬及析產方式,包括房屋份額和拆遷款項分配。
一號房屋的產權性質及是否應作為家庭財產進行析產。
二號房屋承租權轉讓及相關利益處理是否合理,是否影響整體拆遷利益分配。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李婉芬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歸李婉芬、林曉輝、林曉悅按份共有,其中李婉芬享有九分之四份額、林曉悅、林曉輝每人享有十八分之五份額。
駁回林曉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基礎認定
三號房屋是林宇宏與李婉芬婚后共同出資翻建、擴建,林宇宏和李婉芬對其貢獻較大。拆遷時,房屋面積是拆遷補償原則之一,林曉輝和林曉悅作為安置人口,實際居住且戶口在三號房屋,對拆遷利益的獲得也有貢獻,應享有一定拆遷利益。
(二)拆遷利益分配判定
綜合考慮三號房屋的出資建設情況,以及林曉輝、林曉悅的年齡、性別等因素,判定一號房屋中50% 份額歸林宇宏、李婉芬享有,另外 50% 份額歸林宇宏、林曉輝、林曉悅享有,二號房屋相關利益歸林宇宏、李婉芬享有。林宇宏去世后,其在一號房屋中的相應份額作為遺產依法分割。最終確定一號房屋由李婉芬、林曉輝、林曉悅按份共有,李婉芬享有九分之四份額,林曉輝、林曉悅每人享有十八分之五份額。
對于二號房屋相關利益中屬于林宇宏的遺產部分以及一號房屋中李婉芬的出資,鑒于二號房屋已出售且款項用于家庭生活開銷等,法院酌情判定二者折抵,林曉輝、林曉悅無需向李婉芬支付一號房屋相應份額的出資款。
(三)拆遷款項主張分析
林曉輝主張拆遷款項,但拆遷時其尚未成年,且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裝修等確需花費,所以法院對其分割拆遷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深入挖掘關鍵證據
全力收集與拆遷安置緊密相關的證據,如拆遷協議、付款憑證,精準把握拆遷安置的基本事實。同時,積極探尋能體現林曉輝作為安置人口對拆遷利益有貢獻的證據,像社區居住證明、戶籍信息等,以此構建起堅實的證據基礎,有力支撐林曉輝的訴求。
(二)精準運用法律條文
深入研究民法中關于財產共有、遺產繼承以及拆遷安置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法庭上,精準闡述法律條文在本案中的具體適用,詳細論證林曉輝應享有的拆遷利益份額,強調一號房屋作為家庭財產進行析產的法律依據,讓法官清晰了解案件的法律邏輯。
(三)巧妙制定庭審策略
庭審前,精心規劃證據的出示順序,先展示能證明林曉輝安置人口身份及對拆遷利益有貢獻的基礎證據,再逐步呈現房屋權屬及拆遷款項相關證據。庭審中,針對被告的抗辯,從證據真實性、關聯性以及法律適用角度進行有力反駁。例如,對于被告提出的房屋產權主張,通過明確法律規定和證據分析,指出其不合理性,引導法官作出有利于林曉輝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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