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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李明輝與被繼承人王麗華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分別為王悅琳、王軒宇。王麗華于2013 年 8 月 11 日因病去世。王麗華母親先于其去世,父親于 2014 年 6 月去世。王麗華與王萱琪、王林琳、王強、王蘭、王瑤、王峰、王輝系同胞兄弟姐妹。
(二)財產背景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王麗華名下,系王麗華與李明輝的夫妻共同財產。2013 年 1 月 13 日,王麗華立下遺囑,表明自己去世后,一號房屋中屬于自己的部分由女兒王悅琳個人繼承,若王悅琳繼承時有配偶,所繼承財產與配偶無關,為其個人財產。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
王悅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其繼承。理由是王麗華立下遺囑,將一號房屋中屬于她的份額指定由自己繼承,但就房屋繼承及權屬變更問題,自己與李明輝、王軒宇無法達成一致,導致房屋至今仍登記在王麗華名下。
被告回應
李明輝辯稱:同意王悅琳的訴訟請求,且將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額也一并給王悅琳繼承。
王軒宇辯稱:不同意王悅琳的訴訟請求。
王麗華的部分兄弟姐妹王林琳、王強、王蘭、王峰、王輝未出庭應訴,但王強、王蘭、王峰、王輝在庭前談話時表示,如果有其份額,則堅持不放棄其應有的權利。王萱琪、王瑤未出庭應訴發表意見。
(四)證據與事實認定
王麗華與李明輝育有王悅琳、王軒宇。王麗華去世后,其父親隨后也去世。2013 年 1 月 13 日王麗華立下遺囑,2021 年 8 月 9 日,王瑤手書說明承認王麗華手書遺囑真實有效。一號房屋登記在王麗華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王悅琳要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其繼承。
(二)被告訴求
王軒宇不同意王悅琳繼承房屋;王麗華部分兄弟姐妹若有份額則不放棄。
(三)爭議核心
王麗華所立遺囑的效力。
房屋最終的繼承歸屬。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被繼承人王麗華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房產由原告王悅琳全部繼承,被告李明輝、王軒宇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原告王悅琳辦理上述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遺囑證據
王麗華的自書遺囑形式及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明確了房屋繼承的相關安排,是證明王悅琳有權繼承的關鍵證據。
證人證言證據
王瑤手書說明承認遺囑真實有效,從側面增強了遺囑的可信度。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等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裁判。
(三)案件綜合分析
王麗華所立遺囑合法有效,雖王麗華父親晚于其去世,但王麗華生前已對遺產作出處分,應適用遺囑繼承規則。李明輝同意將自己份額給王悅琳繼承,王軒宇的抗辯無法推翻遺囑效力。綜合判斷,一號房屋應由王悅琳全部繼承。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此類房屋繼承糾紛案件中,要全面收集證據。對于遺囑,收集其書寫原件、形成背景、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對于家庭關系,收集親屬關系證明、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按證據類型和時間順序整理,構建完整證據鏈,清晰呈現案件事實。
(二)法律精準運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繼承相關法律是勝訴關鍵。明晰遺囑的有效要件、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等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規定主張權益。在訴訟中,精準引用法律條文,結合案件事實闡述法律適用邏輯,增強主張的合法性和說服力。
(三)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家庭關系和財產利益糾葛。關注家庭內部關系細節,如家庭成員間矛盾沖突、情感狀況等;重視法律程序細節,如證據提交時機、質證技巧。綜合考量遺囑內容、家庭關系、法律規定等因素,制定周全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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