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全省集中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聚焦物業服務企業履約能力不足、公共收益管理混亂等核心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結合物業管理實際,在我市開展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占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專項整治。
一、整治目標
圍繞“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占業主公共收益、住宅老舊電梯更新不及時以及其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自2025年至2026年,開展為期兩年的專項整治行動,化解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物業服務突出問題,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物業服務企業,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履約行為和公共收益管理,推動物業服務質價相符、優質優價,以信息公開換取信任、贏得支持、保障民生,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整治內容
(一)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問題
1.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2.未履行信息公示和報告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合同履行以及維修資金使用等情況,通過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方式向業主公開,未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將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區域內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未及時勸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未及時向街道(鄉鎮)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未履行物業服務企業的移交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不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等 。
(二)侵害業主公共收益問題
1.小區公共收益底數不清,管理不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管理、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2.擅自利用小區公共部位經營。物業服務企業未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利用或者允許他人利用物業區域內道路、場地、電梯、物業服務用房等業主共有部分經營。
3.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及時將物業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情況、所產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
4.違規侵占小區公共收益。物業服務企業侵占利用物業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產生的公共收益。
(三)住宅老舊電梯更新不及時問題
住宅電梯故障頻發,運行狀況差,出現問題維修不及時。納入超長期特別國債支持計劃的老舊電梯更新項目,未及時組織實施。
(四)其他問題
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物業服務問題,如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等違法違規行為。
襄陽市關于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
侵占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
專項整治投訴舉報方式
來源: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運營:襄陽房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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