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4月12日訊(通訊員 葉磊 陳紅生 記者 萬凌云) 鎮江丹陽的消費者張先生 (化名)購買的安全門承諾“20年不生銹”,但僅僅使用了4年多,就已出現嚴重銹蝕。經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目前商家已全額退款。
12日,鎮江消協工作人員介紹,張先生投訴稱,2020年9月21日在丹陽某建材市場購買了一樘安全門,價格為1900元,當時商家承諾“20年不生銹”。去年張先生發現安全門下端嚴重銹蝕,向商家反映,要求商家處理。商家以“安全門淋雨潮濕”為借口不予處理。而張先生認為安全門“20年不生銹”的承諾沒兌現,要求退貨退款。
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立即組織糾紛雙方進行調解。商家認為,安全門的材質為不銹鋼,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生銹的。門生銹是長時間處于潮濕環境下造成的。安全門本身沒有質量問題,屬于消費者使用不當。消費者對商家的說法不認同,當時正是因為商家承諾安全門“20年不生銹”,他才購買的,而且商家也沒有說明使用環境原因會導致生銹。
丹陽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根據《消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消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經營者以商業宣傳、產品推薦、實物展示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售后服務、責任承擔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履行其所承諾的內容。”的規定,商家既然已經作出“20年不生銹”的承諾,就應該兌現。
經協調,商家同意為消費者辦理退貨退款手續。
鎮江消協表示,《江蘇省消保條例》第八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計量、價格、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許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許諾相一致。消費者受上述許諾引導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該許諾應當作為約定的內容。商家宣傳產品“20年不生銹”,而實際使用過程中并未達到,顯然是違背了約定。
“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安全門種類繁多,材質千差萬別,抗銹蝕的能力也不一樣。”鎮江消協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安全門時,不可貪圖便宜,應選擇經營規模較大、證照齊全、信譽度高、質量可靠的商家,查看是否有產品標識以及生產廠家名稱、商標、規格、型號、執行標準等內容。如果商家有額外質保承諾,應簽訂質保協議,注明違約責任,并保留相關購物憑證,以備于后期維權。
如果商家拒不履行相關義務,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校對 陶善工
編輯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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