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小李騎車去鎮上辦事,在經過小張家附近時,突遇大風。小張家院墻外的一棵大樹被吹倒。小李躲閃不及,被折斷的大樹砸到,身體多處骨折,住院多日,共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事后查明,這棵被吹倒的樹正是小張種下的,歸小張所有。此外,該樹長期被黃斑星天牛危害,樹干蟲蛀嚴重,蟲口密度達到40余個,這也是導致其被大風吹倒的主要原因。隨后,小李要求小張賠償其損失,小張卻拒絕承擔責任,認為這事與他無關,怪就怪這場大風和小李自己不走運。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7條的規定,樹木折斷、傾倒造成他人損害的,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往往需要由主張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一方,證明對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7條特別規定,在樹木折斷、傾倒傷人的情況下,主張責任的一方無須作這樣的證明,而應當由對方證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對方者無法證明,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小張是該棵被大風吹倒樹木的所有人,對其妥善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應定期修剪和驅蟲,防止其因折斷、傾倒而傷人。但從案情描述中可以看出,小張家的這棵樹蟲蛀已十分嚴重,小張顯然沒有盡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的責任,這直接導致該棵樹輕易地被大風吹倒,進而砸傷小李。因此,小張無法證明自己對損害事實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法律出版社、昭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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