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跳是狗,不跳是兒子”,近日,湖北仙桃,男子與朋友打賭在河邊跳水,雙方互相激將后跳入水中,其中一名男子不幸溺亡。
律師指出,若激將者明知對方無安全跳水能力仍言語刺激,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即使不構成刑責,也需承擔民事賠償。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王金海律師分析稱,若證明激將者明知對方不具備安全跳水條件(如不會游泳、水域危險等),仍通過言語刺激導致對方跳水身亡,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33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徒刑。但若死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自愿接受挑戰,也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這將影響對方責任的認定與量刑。
王金海補充,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激將者若存在過錯,其言語刺激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死者家屬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法院將根據雙方過錯比例劃分責任,例如若激將者過錯顯著,可能承擔較高賠償;若死者自身魯莽行事,則會減輕對方責任。
該事件引發公眾對“玩笑式打賭”法律風險的關注。律師提醒,言語激將可能引發嚴重后果,尤其在危險行為中,參與者需理性判斷,避免因一時沖動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佟亮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