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城市管理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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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共享單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近年來,我市共享單車行業平穩較快發展,共享單車已成為便利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目前,共享單車管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在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之間職責不夠明確,沒有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準入、退出沒有相應的制度;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破舊車輛不及時清理、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有關的上位法不夠具體。因此,有必要制定市政府規章,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共享單車管理。
以下為
阜陽市共享單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規范共享單車管理,維護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共享單車的投放、運營、服務、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共享單車,是指共享單車運營企業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向用戶提供分時租賃等服務的營運共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管理原則】共享單車管理堅持規范有序、服務為本、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共享單車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共享單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共享單車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測算共享單車投放總量,制定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合理確定配額分配和動態調控標準。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共享單車停放區的設置和共享單車停放、調度、回收等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按照投放總量核發共享電動自行車號牌,依法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破壞、盜竊共享單車等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共享單車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共享單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網信、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共享單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總量控制】本市對共享單車實行總量控制,共享單車的投放數量應當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
市轄區內共享單車投放總量由阜陽市人民政府確定;縣(市)轄區內共享單車投放總量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配額管理】根據投放總量對共享單車實施運營配額管理。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運營配額根據報送運營方案的先后順序、運營能力和群眾需求適配度確定,運營配額的期限不超過3年。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租已取得的運營配額。
第八條 【運營方案】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在提供共享單車服務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供運營方案,運營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總部的主體登記信息;
(二)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在本地的負責人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以及辦公場地信息;
(三)開設用戶押金和預付金賬戶的相關憑證及與銀行簽訂的監管協議;
(四)國家認可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共享單車檢驗合格報告;
(五)擬投放共享單車的電子身份標簽;
(六)運營服務管理制度、共享單車維修保養制度、蓄車和維修場地信息、投訴處理制度;
(七)與用戶簽訂的共享單車租賃電子服務協議。
本辦法實施前已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運營企業,應當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供運營方案。
第九條 【管理協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取得運營配額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簽訂車輛投放與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經營管理要求、履約考核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考核評價】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共享單車監管平臺建設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定期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車輛調度、車輛維護、安全生產、公眾滿意度、守法經營等方面管理服務質量開展考核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書面通報運營企業。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的投放數量實行動態調節,增加或者減少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的運營配額。
第十一條 【企業義務】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投放區域、數量并采用技術手段進行定點投放;
(二)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做好共享單車的規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三)加強對共享單車日常調度,緩解車輛使用的潮汐現象;
(四)對共享電動自行車進行日常檢測和維護,及時回收損壞、廢棄共享電動自行車;
(五)加強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管理,及時清理擠占人行道、車行道、綠化道等道路、區域的共享單車;
(六)設置與投放車輛數量相匹配的運維場所,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保障運維場所安全;
(七)投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按照規定懸掛號牌,并隨車提供安全頭盔,保障其安全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信息共享】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將企業基本信息、車輛編碼、藍牙地址、衛星定位等運營信息接入共享單車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應急保障】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應急保障預案,安排專人巡查、疏導和處置,避免車輛過度集中,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條 【信息安全】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落實服務平臺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向網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終止服務】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終止在本市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制定合理方案,提前60日向社會公告;退還租賃服務預付金、押金等有關款項,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及時注銷車輛登記,完成所有投放共享單車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條 【用戶義務】用戶使用共享單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規定,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騎行;
(二)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三)損壞共享單車及其停放設施;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全部收回配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全部運營配額:
(一)運營配額期限屆滿的;
(二)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因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終止經營的;
(三)車輛投放與管理服務協議終止或者解除的。
第十八條 【部分收回配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無償收回相應數量的運營配額:
(一)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取得運營配額之日起3個月內未完成相應數量車輛投放的;
(二)共享單車運營企業轉讓、出租運營配額的。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自運營配額被收回之日起30日內回收已投放的相應共享單車。
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指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運營配額投放車輛的或者超過所取得運營配額數量投放車輛的;
(二)轉讓、出租運營配額的;
(三)實際運營車輛信息未接入共享單車監管平臺的。
第二十一條 【法律責任】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將未登記上牌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投入運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按每輛車處二十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公職人員在共享單車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如市民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或建議,可在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期間提出。
來信地址:阜陽市西清路與府前路交叉口阜陽市城管指揮中心五樓。電子郵箱:79724073@qq.com。聯系人:胡婷婷,聯系電話:0558-2113866。
來源:阜陽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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