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思宇
一、參考意義
反壟斷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關鍵詞
民事 橫向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 價格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立法目的 消費者權益
二、基本案情
李某訴稱:李某發現湖南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某公司)、長沙某商貿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在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南車站(以下簡稱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以每瓶3元的價格銷售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而在長沙市內賀龍體育商圈周邊以及距離長沙南站較近的住宅小區開設的超市所出售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為每瓶2元。李某認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利用壟斷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區域飲用水消費市場的優勢,相互串通抬高價格,違反了2008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故請求判令:一、湖南某公司向李某返還1元;二、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共同賠償李某3017元;三、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共同在《長沙晚報》第一版顯著位置和長沙南站所有進出站口醒目位置,對在二層候車廳市場區域內,針對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商品實施價格壟斷和操縱價格的行為發布公開道歉;四、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共同承擔訴訟費用。
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辯稱: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均來自不同地區,獨立經營,并無結成利益聯合體的意向,沒有在價格方面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也不存在其他協同行為,未損害旅客的消費者權益。長沙南站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銷售價格一致,屬于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發生作用的結果,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所售商品明碼標價,消費者有選擇消費的自由。李某對相關市場界定錯誤,怡寶牌飲用純凈水并非壟斷行為中的商品范圍,長沙南站并非壟斷行為中的地域范圍。長沙南站有免費的飲用水提供,李某自行購買礦泉水,屬于自愿消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購買了2018年8月29日8點23分長沙南站至凱里南站的G2115火車票,并于當日進入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后,分別在湖南某公司等店鋪以3元的價格購買了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1瓶。2018年9月1日,李某又在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以外的湖南某公司等門店以2元的價格購買了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1瓶。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區域共設有6處免費飲水處,供應的為開水。長沙南站未禁止乘客攜帶飲用水進入,且進入二層候車廳后,可依照鐵路安檢規則自由出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8)湘01民初6981號民事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以一審法院對意思聯絡問題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錯誤加重李某舉證責任,使得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逃避了應有的舉證義務為由,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102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是否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禁止的固定價格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認定橫向壟斷協議需要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第一,協議的主體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第二,協議內容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文規定的形式要求;第三,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或者效果。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其中,“其他協同行為”屬于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沒有訂立書面或口頭協議或者決定,但是相互進行了溝通,心照不宣地實施了協同一致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認定其他協同行為,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第一,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協調一致性;第二,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第三,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第四,經營者能否對行為的協調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原告應當對前三項要素提供初步證據。
本案中,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均系在長沙南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且均銷售涉案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彼此之間具有競爭關系,屬于反壟斷法上的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關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是否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協同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是否有協調一致的市場行為
根據李某提交的其在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處購買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價格均為每瓶3元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銷售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價格具有一致性。
二、關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
首先,反壟斷法并不禁止經營者根據市場和競爭狀況獨立作出的市場行為,包括跟隨、仿效其他競爭者而采取的相同市場行為。其次,經營者銷售商品必須明碼標價,相同區域內經營者可能彼此了解相同產品的定價,這是價格公開透明所可能產生的正常結果。再次,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礦泉水商品屬于大眾消費品,普通消費者對于商品定價是否合理均有普遍認知。因此,在本案現有證據的情況下,僅僅基于相同礦泉水在特定狹窄區域內不同經營者間定價相同,難以推定經營者之間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
三、關于本案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
雖然認定經營者是否達成橫向壟斷協議時,通常并不需要對相關市場進行清晰、精準的界定,但是對于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如果原告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對于認定被訴經營者所處的市場區域、相關商品的同質性、被訴經營者相互之間價格的透明性等基礎事實,進而準確判斷被訴經營者之間的一致行為系基于獨立定價,還是基于通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從而對相關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實質影響,具有積極意義。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長沙南站內飲用純凈水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和市場變化等情況。同時,考慮到同一品牌及規格的礦泉水商品的一致性、被訴經營者所處的狹窄區域及價格較為透明、經營者數量的有限性等因素,應當認定李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各自獨立定價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李某提交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實施了反壟斷法禁止的協同行為。
此外,關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將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所售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價格確定為每瓶3元是否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是否損害了李某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反壟斷法均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法律,對于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保護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法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對消費者提供特殊保護。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和促進競爭。反壟斷法雖然不排除對消費者直接和具體的保護,但其目的側重于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從而最終使消費者獲得福利??梢?,反壟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著眼于競爭行為是否損害了保障消費者福利的競爭機制,既不以某一行為是否為消費者滿意作為判斷標準,也不刻意保護某一具體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如果個別消費者認為因經營者銷售相關商品違反價格法等相關規定,損害了其消費者權益,原則上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及時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李某認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將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所售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價格確定為每瓶3元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損害了其作為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權利。本案系壟斷糾紛,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是否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本案審理并無直接關聯性,不再予以評述。
四、裁判要旨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和促進競爭。其對消費者的保護著眼于競爭行為是否損害了保障消費者福利的競爭機制,既不以某一行為是否為消費者所滿意作為判斷標準,也不刻意保護某一具體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認為因經營者銷售相關商品違反價格法等相關規定,損害其消費者權益的,原則上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他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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