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19)蘇03民終5014號民事判決 張某、朱忠、田某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二、案情簡介
2014年5月,張某將田某、仝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本息29萬余元,該案經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田某向張某償還借款本金22萬元及利息。
2017年7月,朱某也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20萬元及利息,并查封田某房產兩套,最終朱某與田某達成調解協議。隨后,因田某怠于履行調解書義務,朱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朱某向法院表示因田某有還款意向,暫不要求拍賣田某名下的房產。
張某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得知朱某已先行查封了田某的房產,但在田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朱某既不要求解除對房產的查封,又不申請強制拍賣房產。張某對朱某和田某之間借貸關系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認為朱某和田某系相互串通,虛構債權債務并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以達到逃避法院執行的目的,張某遂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朱某訴田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民事調解書。經審理,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在原案中進行虛假陳述,田某進行虛偽自認,二人存在串通行為,雙方在原案中訴訟為虛假訴訟。遂判決撤銷朱某訴田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民事調解書,駁回朱某該案的訴訟請求。
2017年11月,張某將朱忠、田某訴至法院,要求其連帶賠償因其虛假訴訟給張某造成的損失,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原告系虛假訴訟賠償之訴的適格主體,有權要求二被告因其虛假訴訟行為而給張某造成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三、法院裁判觀點
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銷訴訟糾紛,先后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認定朱某與田某在訴訟中陳述前后矛盾,串通自認瑕疵證據,且無正當理由,對其訴訟權利濫用,同時損害了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正當行使,構成虛假訴訟。且在(2016)蘇03民終48XX號案件審理中,法院已對朱某、田某在原案調解和該案一、二審程序中惡意串通提供瑕疵證據、隱匿相關證據、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了處罰。一審法院綜合上述事實,認定朱某、田某存在虛假訴訟的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中,朱某、田某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客觀上給張某造成訟累的同時,造成其財產權益受損,應當認定朱某、田某構成共同侵權。關于涉案損失的確定問題。一審法院結合張某多次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客觀實際,遵照公平誠信的原則,酌定支持張某因糾正虛假訴訟產生的損失,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四、啟迪意義
行為人若為謀取非法利益,蓄意捏造事實以提起虛假訴訟或濫用訴權,導致他人在訴訟過程中遭受損失,應賠償由此給權利受害者帶來的損失。若數個行為人共謀串通一致,聯合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則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共同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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