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男方母親鄭女士處獲悉,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刑事、民事二審將于4月16日同日公開宣判。據悉,宣判當日,是男方席某某被羈押的第712天。
據此前報道,4月初,男方母親鄭女士向大同市檢察院提交控訴材料,請求追責12名辦案人員玩忽職守罪。
案件回顧——
二審開庭前,市中院“擬對其適用緩刑”被拒
《刑事上訴狀》披露:女方處女膜完整等
2023年1月,男方席某某和女方吳某某經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2日訂婚擺宴席后,兩人在婚房發生關系,女方控訴男方強奸,事件引發熱議。法院一審查明,在房內男方不顧女方被害人反對,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同年12月25日,一審認定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當庭上訴。
2025年3月25日,該案刑事、民事二審在大同中院庭審結束,擇期宣判。
據悉,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在一審判決時,席某某與女方母親吳女士的一段錄音被作為重要證據。錄音中,女方母親詢問“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席某某肯定回復;女方母親追問,“你對吳某某進行強暴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席某某回復“奧奧”。
在刑事二審開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委托調查函》顯示,“我院審理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席某某強奸一案,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但被家屬拒絕。
此外,男方的《刑事上訴狀》顯示,醫院診療手冊“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鑒定書:“送檢物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等。男方母親鄭女士稱,席某某未與吳某某發生實質性性關系。
同日宣判——
刑事、民事二審將于4月16日公開宣判
男方在刑事二審庭審期間,提出40多條質證意見
4月12日,鄭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她在家中接到了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傳票及出庭通知書,顯示刑事及民事兩案分別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時,9時40分,在大同中院第十四法庭進行宣判。
大同市中院出具的《出庭通知書》與《傳票》證實了家屬的說法。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兩案將同日公開宣判。
對于即將的公開宣判,鄭女士說,今年3月25日,大同中院二審開庭,她的兒子席某在庭審中情緒激動,先后兩次痛哭,始終堅稱自己冤枉,系中了套路。法庭上,她和辯護律師殷清利提出了40多條質證意見,主要針對證據存在嚴重不足、程序嚴重違法、適用法律嚴重錯誤等問題,“我和辯護律師堅定地發表有理、有據的無罪意見。”
歷經712天——
家屬希望判決回應程序、取證、證據等疑點
“我認為,這起案件關乎司法的公平和社會的公正。”鄭女士說,她們一家人之所以堅持至今,是認為司法機關調查程序、取證、證據等,未能回應案件中存在的諸多疑點,“我們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讓真相大白于天下,讓司法機關能夠重新審視案件,還我兒一個清白。”
同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男方代理律師殷清利,他表示,鄭女士已將開庭通知一事告訴他,“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依法公平、公正予以裁判,我們也做好了相應的準備。”
據悉,自席先生2023年5月5日被羈押起,至2023年12月28日上訴大同中院進入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四次批準延期,即將在其被羈押的第712天迎來二審宣判。
提交控訴——
一周前男方向大同檢方提交關于12名辦案人員的控訴材料
認為存在錯誤報批、批捕,案卷少報、漏報等
4月3日,鄭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4月2日,她前往大同市檢察院提交控訴材料,請求追責12名辦案人員玩忽職守罪,“檢方稱需要等領導研判。”
根據其《控告材料》顯示,其控告對象為陽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相關負責人,陽高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等,共計12人。其中,涉及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縣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專委、政治部主任等。
《控告書》披露,相關單位在辦理席某某涉嫌強奸案件中,存在“警方未等待DNA鑒定意見,即向縣檢察院錯誤報批”“檢方未等待DNA鑒定意見,作出錯誤批捕決定”“警方申報批捕所附卷宗50頁,統計案卷實際有69頁,至少少報19頁”“警方移送審查起訴所附卷宗150頁,統計案卷實有99頁,至少漏報51頁”“一審辯護律師2023年11月28日提交《撤回起訴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及公開聽證審查請求書》均未給予任何回復”等內容。
玩忽職守?——
認為相關辦案人員涉嫌玩忽職守
據悉,其事實理由主要有“本案系鑒定委托已受理、鑒定意見未作出的情況下,錯誤報捕、批捕”。具體依據為,2023年5月4日至5日,警方進行多次取證。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受理DNA鑒定、檢查;5月9日報捕;5月15日批捕;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
此外,席某某家屬認為,陽高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陽高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席某某涉嫌強奸案件中,在案卷頁碼上、報捕批捕審查客觀DNA鑒定意見上、在保障辯護律師權益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目前案件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對此該兩單位所涉及的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玩忽職守罪。
席某某母親鄭女士說,“4月2日,已經將《控告書》向大同市檢察院提交,檢方稱需要等領導研判。”檢方未出具收到控訴材料的證明。
鄭女士表示,大同市檢察院已經對控訴材料進入審查程序,后續是否立案還需等待結果。
同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先后聯系到陽高縣公安局、陽高縣檢察院。針對是否知情席某某母親鄭女士控告相關辦案人員,對方均未回應。
記者還聯系到大同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建議聯系市檢察院投訴舉報部門。記者多次嘗試聯系,無果。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暉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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