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指行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是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生動體現。
網友咨詢:
“好意同乘”出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陳冰雁律師解答: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雖為無償行為,但機動車駕駛人不可置乘車人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如果駕駛員存在不具備駕駛資格、準駕不符、飲酒后駕車等情形,即使構成好意同乘,也不能減輕賠償責任。機動車基于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超市為促進經營提供免費班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對于出租車、滴滴快車等從事運營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減輕其責任。
陳冰雁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陳冰雁律師
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5分鐘回復,擅長民事綜合糾紛處理,熟知公司業務,有刑事辯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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