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摘要
2024年某知名基金公司因通道業務被監管部門調查,引發市場震動。本文結合最新司法案例與監管動態,剖析通道業務的法律效力爭議,揭示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并給出實務操作建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通道業務并非“法外之地”,合法性與風險防控需精準把握。
案例引入:一場“借道”引發的監管風暴
2024年,某基金公司(化名“A公司”)因與某保險公司合作開展通道業務被監管部門突擊調查。據披露,A公司通過信托計劃為保險公司資金提供“通道服務”,涉及資金規模超百億,最終因底層資產違規投向高風險領域被立案。這一事件暴露了通道業務中普遍存在的法律效力爭議與監管套利隱患。
法律分析:通道業務的效力認定“三步法”
1. 核心標準:是否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93條,通道業務效力需區分“過渡期前后”及“是否規避監管”:
過渡期內(2020年底前):若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如虛假出表、掩蓋風險),僅以通道目的違法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過渡期后:若業務模式違反《資管新規》第22條“禁止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規定,可能因違背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
2. 司法實踐中的“雙軌制”裁判邏輯
支持有效:如某信托合同糾紛案(2018)中,法院認為通道業務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無直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形,判決合同有效。
認定無效:上海某金融法院(2018)滬74民終120號案中,法院以“違反社會公共經濟秩序”為由,援引《民法典》第153條判決通道業務合同無效。
3. 風險“放大器”:通道方的責任邊界
過錯補充責任:若通道方明知業務違規仍提供便利(如協助資金虛假出表),可能承擔10%-30%的賠償責任。
免責情形:僅收取固定費用且未參與實質管理的通道方,通常無需擔責。
風險警示:通道業務的“五大雷區”
法律合規風險:違反《資管新規》禁止性規定,面臨合同無效及行政處罰。
信用風險:底層資產違約時,委托人可能以“通道無效”為由拒絕履約。
監管套利風險:多層嵌套結構易觸發穿透式監管,導致業務叫停。
聲譽風險:如某基金公司事件導致客戶流失及品牌價值貶損。
刑事風險:極端情況下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實務建議:通道業務的合規“生存指南”
1. 業務設計“三原則”
穿透核查:嚴格審查資金最終投向,避免涉及禁止性領域(如場外配資)。
權責分明:合同需明確“受托人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及風險分配條款。
期限管控:存量業務應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新業務杜絕監管套利設計。
2. 爭議應對“雙保險”
證據留痕:保留委托人指令書面記錄,證明通道業務被動屬性。
抗辯策略:援引《九民紀要》過渡期規則,主張“歷史業務不溯及既往”。
3. 創新轉型路徑
服務實體經濟:轉向資產證券化、供應鏈金融等合規通道模式。
科技賦能: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資金流向透明化,降低監管質疑風險。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通道業務的法律效力如同“走鋼絲”,合規與否往往在一線之間。金融機構需建立“事前合規審查+事中動態監測+事后危機應對”的全流程風控體系。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結合監管政策與司法判例綜合研判。
互動話題:您認為在嚴監管背景下,通道業務是否會徹底退出歷史舞臺?歡迎在評論區分享觀點。
(本文關鍵詞:上海律師、基金律師、通道業務、資管新規、法律效力)
注:本文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專業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作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高級合伙人,長期專注于資產管理、金融合規領域法律實務,為多家金融機構提供通道業務專項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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