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摘要: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虧損后起訴管理人,法院為何認定管理人需承擔全責?本文通過兩則典型案例,拆解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與“告知說明義務”的核心差異,揭示金融消費者維權的關鍵要點。
一、案例引入:從“血本無歸”看金融機構義務邊界
案例1:2023年,投資者張某認購某資管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120萬元,合同約定投資期限2年。到期后因底層資產無法變現,管理人宣布延期清算。張某起訴要求賠償本金及利息。法院審理發現,管理人未對張某進行風險測評,且推介時淡化項目風險,最終判決管理人全額賠償。
案例2:2024年,投資者李某購買某新三板私募基金100萬元,風險測評文件簽署時間晚于打款時間。盡管后續測評顯示李某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法院仍以“倒簽文件”為由判管理人承擔20%賠償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兩案均指向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與“告知說明義務”履行瑕疵。投資者如何證明金融機構失職?管理人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二、法律分析:適當性義務≠告知說明義務
(一)適當性義務:實體性風險匹配
根據《九民紀要》第72條,適當性義務要求金融機構做到三點:
了解客戶:通過風險測評問卷、資產證明等確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
了解產品:對金融產品的風險等級、底層資產、退出機制等全面評估;
適當匹配:禁止向保守型投資者推薦高風險產品(如股權基金、衍生品)。
實務要點:風險測評≠免責金牌!若測評結果與投資者實際狀況矛盾(如高齡客戶被歸類為“激進型”),法院仍可能認定義務未履行。
(二)告知說明義務:程序性風險揭示
告知說明義務的核心是“信息對稱”,需以普通人能理解的方式揭示風險,包括:
產品結構、投資方向及潛在虧損;
特殊風險(如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
關鍵條款(如延期清算條件)的單獨提示。
法院裁判標準:
僅讓投資者簽署格式合同或手寫“知悉風險”聲明,不構成充分告知;
銷售人員口頭承諾“保本保收益”可能被認定為誤導。
三、敗訴教訓:金融機構如何踩中法律紅線?
形式合規≠實質合規
案例1中,管理人雖在合同列明風險條款,但未針對底層資產IPO失敗的特殊風險單獨提示,被法院認定“風險揭示不充分”。倒簽文件=自證違規
案例2中,管理人未在投資者打款前完成風險測評,即便事后補簽,仍被認定“適當性義務履行存在根本瑕疵”。過度營銷=風險錯配
某銀行向退休客戶推薦高風險股權基金,并以“明星項目”“高回報”話術誘導購買,最終因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被判賠償。
四、實務建議:金融機構與投資者的雙重視角
對金融機構:
建立“雙錄”制度(錄音錄像),保存銷售過程證據;
定期更新產品風險評級,避免“高風險產品低等級備案”;
禁止使用“預期收益率”“穩健增值”等誤導性表述。
對投資者:
留存風險測評原始記錄、宣傳材料及溝通記錄;
警惕“風險測評代操作”“合同補簽”等異常行為;
若發生虧損,第一時間申請產品清算文件,核查管理人履職情況。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適當性義務爭議的舉證責任在金融機構。若投資者能初步證明購買過程存在瑕疵(如未做測評、風險錯配),管理人需自證已盡勤勉義務,否則將面臨敗訴風險。
五、互動話題
您在購買基金、理財產品時,是否遇到過風險測評“走過場”或銷售人員夸大宣傳?歡迎在評論區分享經歷,我們將選取典型問題由基金領域專業律師俞強解答。
風險提示:本文觀點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
結尾金句:金融市場的公平交易,始于“賣者盡責”,終于“買者自負”。
(本文關鍵詞:上海律師、基金律師、適當性義務、告知說明義務)
俞強律師簡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金融資管、私募基金糾紛領域,擅長通過訴訟與非訴結合方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