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筑牢祖國北方生態安全屏障,有效預防和震懾各類涉林、涉草違法犯罪,防范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耕地保護紅線等違法犯罪行為,近日,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分局偵破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1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近日,生態環境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收到一條關于轄區村民宋某違法開墾林地的線索。接此線索后,民警立即開展工作,經查,宋某占用林地種植紅薯、玉米等農作物,通過實地勘察并聘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犯罪嫌疑人宋某涉案地塊占用林地面積9.19畝,林地地類性質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公益林,其行為導致林地原有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于2025年3月27日將此案立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以上案件中,宋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目前,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宋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1) 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來源 │平安科爾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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