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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選案例:
孫小權系湖南某通信公司維護部工作人員。
2017年6月21日,由公司派往懷化出差,6月23日21時許入住酒店,之后,孫小權與同事在酒店二樓ktv唱歌,至6月24日1時許回房間休息,6月24日8時許,孫小權被發現死亡。
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7年8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決定書》,認為孫小權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2017年12月26日,省人社廳作出《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書》。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回酒店房間休息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孫小權因公外出期間在酒店住房內死亡及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實無爭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孫小權死亡的情形能否被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廳認為孫小權去ktv唱歌,系個人行為,與工作無關,其死亡時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規定。對此法院分析判斷如下:
首先,孫小權在酒店二樓ktv唱歌是個人行為還是用人單位組織的工會活動存疑,即便認定孫小權到ktv唱歌系個人行為,也不能直接得出孫小權回到房間后,在房間內休息期間死亡的情形不是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結論,并且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廳未提供證據證實,孫小權的死亡與唱歌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其次,因公外出期間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具有流動性、不確定性。故勞動者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時間和空間均應認定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且本案無證據顯示孫小權回到房間后仍從事了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故孫小權回到酒店房間休息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號《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故市人社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書》和省人社廳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一審法院判令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人社局不能證明死亡與唱歌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號《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當事人對孫小權因公外出期間在酒店住房內死亡及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實無爭議。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廳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孫小權的死亡與唱歌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不能證明孫小權回到房間后仍從事了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故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孫小權系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
因此,市人社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書》和省人社廳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孫小權的死亡應認定為工傷。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8)湘01行終159號(當事人系化名)
此事還沒完,還有后續,接著往下看。
二審判決后,人社局得履行法院判決,于是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2018年8月20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仍然認為孫小權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形,決定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又將人社局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人社局這次不認工傷的理由和上次一樣,應當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本案中,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與市人社局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基本相同,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故市人社局在人民法院判決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后,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一審法院又判令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人社局上訴:因公外出也存在休息和工作的界限,將所有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社會常理
人社局上訴稱:因公外出期間也存在休息和工作的界限,將因公外出所有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社會常理。本案中,孫小權在唱KTV返回房間至被發現死亡期間,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其有工作行為。
二審判決:人社局以同樣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違法,就應當撤銷
二審法院認為,在本院作出(2018)湘01行終159號《行政判決書》后,市人社局在沒有進行新的調查、取得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以同樣的理由再次作出本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一審判決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正確的。市人社局的上訴理由,實際是對原生效判決結果不服,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9)湘01行終510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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