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姚某某挪用資金二審改判無罪案為視角
入庫編號:2023-16-1-227-001
觀點: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以是否實質侵害單位資金權益為判斷基準。對于具有商事授權背景的資金運作行為,司法應保持必要克制,避免將民事糾紛刑事化。辯護人應圍繞“法益侵害”展開攻防,結合協議授權、資金用途、利益歸屬等要素構建無罪抗辯體系。
一、案情介紹
基本案情
為投資央廣視訊上市項目,博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25萬元,韓某某、朱某某、陸某某、張某作為有限合伙人每人出資625萬元,投資設立潤某企業。原審被告人姚某某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博某公司委派的代表,負責潤某企業經營管理事務。2012年10月22日,各合伙人將出資款共計2525萬元存入潤某企業賬戶。2012年10月24日經工商登記設立潤某企業。
合伙協議約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各合伙人另約定,若央廣視訊項目上市成功,各合伙人按出資份額分配股票權利;若央廣視訊項目上市不成功,博某公司全額退還有限合伙人出資款并按出資款8%-10%支付年利息。
2012年10月26日,原審被告人姚某某將潤某企業賬戶中的2500萬元轉入博某公司賬戶,加上博某公司原有資金經過陸某某賬戶轉入陳某某賬戶1108萬元,轉入沈某某賬戶1800萬元。2012年11月8日通過陸某某賬戶和博某公司賬戶籌集資金1630萬元,經過博某公司賬戶返還到潤某企業用于投資央廣視訊項目。后因潤某企業退出央廣視訊項目,原審被告人姚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8月1日、9月29日分別將央廣視訊項目退還的投資款1097.6萬余元、600萬元、130萬元從潤某企業賬戶轉到博某公司賬戶,再經過陸某某賬戶轉到陳某某、王某某、吳某、張某、蘇州某運輸公司等個人或單位賬戶。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姚某某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根據合伙協議享有對潤某企業資金的管理與經營權。其將資金轉入陸某某賬戶的行為,雖形式上存在“資金從單位到個人的流轉”,但未實質侵害潤某企業的資金使用收益權。理由如下:
- 合伙協議授權:姚某某依據合伙協議享有獨立決策權,其運作資金系為保障合伙企業權益;
- 法益未受侵害:資金最終用于合伙企業投資目標,未損害企業利益;
- 無個人利益:無證據證明姚某某為個人利益挪用資金。
裁判要旨
挪用資金罪保護的是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若行為人運作資金系為“盤活”企業資金、保障企業權益,即使形式上存在資金流轉,但因未實質侵害企業法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二、法律分析:挪用資金罪的實質審查與法益保護
(一)挪用資金罪的規范目的與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的成立需滿足以下要件:
- 利用職務便利
-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
- 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非法活動
其中,“歸個人使用”包括三種情形:(1)歸本人或他人使用;(2)以個人名義供單位使用;(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供其他單位使用并謀取個人利益。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姚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歸個人使用”及是否謀取個人利益。
(二)實質審查:法益侵害的判斷
- 資金流轉的實質目的
- 姚某某將潤某企業資金轉入陸某某賬戶,表面符合“資金從單位到個人”的形式特征,但實質是為履行合伙協議約定的投資義務。資金最終流向恒隆源公司用于歸還企業借款,與潤某企業的投資目標(央廣視訊項目)無沖突。
- 關鍵點:挪用資金罪的法益是單位對資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若資金用途與單位經營目標一致,未導致資金失控或損失,則不構成法益侵害。
- 個人利益的否定
檢察機關主張姚某某通過配偶陸某某間接獲利,但法院指出:
- 利益的具體性要求:挪用資金罪中的“個人利益”需為具體的、可量化的利益(如直接收受財物、獲取分紅等)。陸某某作為恒隆源公司股東可能獲得的潛在分紅,因企業經營風險的存在,屬于不確定利益,不符合“個人利益”要件。
- 夫妻共同財產的非等價性:恒隆源公司利益與姚某某個人利益之間需有明確因果關系,但無證據證明資金挪用直接導致姚某某財產增值。
- 合伙協議授權的正當性
- 執行事務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有權獨立管理合伙企業事務。姚某某的決策權來源于合伙協議,其短期拆借資金的行為屬于“合理運作資金”,符合商業慣例。
- 風險分擔機制:博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運作資金的行為本質是平衡企業風險與收益,而非濫用職權。
(三)司法裁判的啟示
本案確立了挪用資金罪的實質審查標準:
- 形式與實質的雙重判斷:不能僅以資金流轉路徑認定犯罪,需結合行為目的、后果進行綜合判斷;
- 法益侵害的核心地位:若行為未導致單位資金失控或損失,不構成犯罪;
- 商事習慣的尊重:對合伙企業內部資金運作應保持必要謙抑,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
三、類案辯護思路
(一)基礎路徑:否定“歸個人使用”與“個人利益”
- 資金用途與企業目標的關聯性
- 舉證資金最終用于企業正常經營(如投資、還款),阻斷“歸個人使用”的認定。
- 案例參考:若資金用于償還關聯企業債務,可主張屬于“單位間資金調劑”。
- 利益歸屬的切割
- 通過財務賬目、證人證言等證明資金收益歸于單位,否定個人獲利。
- 抗辯策略:強調利益的不確定性(如未實際分紅)或與被告人的無關聯性。
(二)進階策略:援引商事授權與行業慣例
- 協議授權的合法性
- 若行為人權限來源于章程、協議,主張其行為屬于正當履職。
- 重點提示:需證明決策程序符合企業內部規定(如無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 風險共擔機制的運用
- 在有限合伙架構中,強調普通合伙人的無限責任,說明資金運作系為平衡風險,而非謀私。
(三)對抗控方:瓦解“形式推定”
- 資金流向的合理解釋
- 針對“資金經個人賬戶流轉”的指控,提供第三方(如關聯企業)的用款證據,說明流轉的必要性。
- 示例:恒隆源公司與潤某企業的業務關聯性證明。
- 證據不足的強調
- 控方若僅憑資金流水指控,可主張“證據鏈條斷裂”,要求排除合理懷疑。
四、結論
姚某某案的核心價值在于確立了挪用資金罪的實質審查標準: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以是否實質侵害單位資金權益為判斷基準。對于具有商事授權背景的資金運作行為,司法應保持必要克制,避免將民事糾紛刑事化。辯護人應圍繞“法益侵害”展開攻防,結合協議授權、資金用途、利益歸屬等要素構建無罪抗辯體系。
個人觀點 AI輔助
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
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游濤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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