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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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里,出借方為追討欠款,往往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由此產生律師費。若借款合同明確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費,出借方要求違約方支付律師費通常能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民間借貸未約定律師費的,能否由違約方賠償呢?
最高院在《新疆華譽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俊名及一審被告張俊選、魏華、張峰、武克雋、陳輝、新疆華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律師費為借款人未依約履行還款責任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法院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判決由借款人予以承擔,并無不妥。
最高院認為,
借款人(被告)主張在出借人(原告)的訴訟請求僅部分得到支持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其承擔全部律師費錯誤。
借款人拖欠借款長期未還,出借人為實現債權已實際支付律師代理費數十萬元,有相關票據為證,該費用應屬借款人未依約履行還款責任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法院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判決由借款人予以承擔,并無不妥。
據此,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民間借貸未約定律師費,部分法院也會基于公平原則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判定違約方承擔部分或全部律師費。
例如,在一些借款金額較大、借貸關系復雜或涉及專業法律問題的案件中,出借人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目的具有正當性,且律師費的支出是合理的,法院可能會考慮讓違約方承擔律師費。
若借款人存在惡意違約、逃避債務等惡劣行為,法院也可能傾向于支持出借人關于律師費的主張。
比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故意轉移財產、隱匿行蹤,拒絕與出借人溝通還款事宜,迫使出借人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此時,法院會認為借款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權益,且增加了出借人的維權難度和成本。為了對借款人的這種惡意行為進行懲戒,同時彌補出借人的合理損失,法院可能會判決違約方承擔出借人的律師費。
周軍律師提醒,民間借貸未約定律師費,并不意味著法院絕對不會判由違約方賠償。出借人若想讓違約方承擔律師費,應盡量提供證據證明律師費支出的合理性,如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正規發票、費用明細,證明律師費符合當地律師收費標準;同時,要向法院說明案件的復雜性、自身維權的必要性,以及借款人違約行為的嚴重性等。借款人則可從律師費不合理、自身不存在惡意違約等角度進行抗辯。若遇到此類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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