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市高級法院發布重慶法院2024年度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勞動爭議案引發關注。當事人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員工。某水泥公司制定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員工上下班駕駛或搭乘摩托車、電動車等安全性能相對較差的交通工具,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郎某在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后駕駛摩托車上下班,公司了解除勞動關系。
(4月12日澎湃新聞)
國家允許騎,法律允許騎,交警部門也允許騎,自己也拿到了合法合規的駕駛證件、行駛證件,并且購買了保險。不能說是“萬無一失”吧,最起碼從任何角度而言,騎著摩托車上下班,都走在了“合法的軌道”上。而就是企業不允許騎,還因此解除了勞動合同。
既然用人單位“不講理”,那就找個“講理的地方”。在被解除勞動合同之后,郎某把企業給告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郎某申請賠償的請求。某水泥公司不服,遂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郎某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其選擇駕駛摩托車上下班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限制員工上下班自由選擇交通方式的權利,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應認定該規章制度無效。”
企業管理有其自主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突破法律的限制。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并且要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可以隨意制定不合理的規則并強制執行,那么員工在企業中的地位將無從談起,勞動關系也將失去基本的平等與公正。
在企業管理中,制定規章制度以保障員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等是常見的管理手段。然而,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則。這起因“禁止員工騎摩托上班”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無疑給企業敲響了警鐘:企業管理不能脫離法律軌道,不能出軌,不能越軌,不能“我想怎樣就怎樣”,企業的“家規”不能大于“國法”。
而現實生活中,不時出現“越軌的企業”:上廁所需要打報告;上廁所的時間不能超過5分鐘;上班期間禁止使用手機;下班吃飯不能叫外賣,必須在工位上吃飯;使用手機,不能用“某某音樂的鈴聲”;5分鐘之內不在群里回復“收到”,視為消極怠工;見了領導要首先打招呼......奇葩的企業規定,只有更奇葩沒有最奇葩。
當企業的越軌行為出現時,僅僅依靠企業自己剎車是遠遠不夠的。在這一案例中,如果沒有員工敢于維權,這類行為誰來叫停?禁止“騎摩托上下班”,企業的用心良苦可以體味,擔心出現事故,擔心出了事故企業承擔責任。但是,初心再好也不能“辦壞事”“干壞事”!
對于類似出軌的企業,需要監管部門用法律來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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