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妝品牌“完美日記”,跨界生產衛生巾?消費者驚呼買錯了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原來,是有不良商家“搭便車”“打擦邊球”。記者今日獲悉,本案經廣州白云法院審理后,判決涉案侵權商家銷毀侵權商品庫存,并賠償損失。
完美日記控訴商標遭侵權
2017年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仙公司”)創立“完美日記”品牌,深受年輕消費者追捧。其核心商標“完美日記”“PERFECT DIARY”及眼影盤圖形標識,多次入選全球品牌價值榜單。
然而,逸仙公司卻發現,明某公司、王某未經其同意,擅自在自營的拼多多店鋪、抖音店鋪銷售帶有與其注冊商標第15484396號“完美日記 PERFECT DIARY”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衛生巾產品,店鋪名稱亦直接使用了與其第40571349號“完美日記”商標相同的標識。
根據公證書反映,明某公司是案涉店鋪的經營者,其開設的拼多多店鋪“完美日記XX生活旗艦店”內有王某出具的“旗艦店開店授權書”,王某是明某公司店鋪品牌授權方。根據公證購買取得樣品顯示,涉案產品標明的出品商為明某公司,生產商是譽某公司。
逸仙公司認為明某公司、王某、譽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逸仙公司商標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產、銷售侵害逸仙公司商標權的商品,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侵害逸仙公司商標權的標識,以及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等;并在相關報刊刊登致歉聲明,并在店鋪首頁連續72小時置頂致歉聲明;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逸仙公司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面對控訴,明某公司等被告卻認為,衛生巾商品與化妝品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明顯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王某是第5類第20211250號“完美日記”商標原商標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其許可使用行為不構成對逸仙公司商標權的侵害。
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白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標識及涉案店鋪名稱、商品標題及宣傳頁面中使用的“完美日記”等標識,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性使用。
關于涉案被控侵權商品衛生巾與逸仙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的問題。商標法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法院認為,涉案被控侵權商品衛生巾與逸仙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理由如下:其一,從商品功能、用途方面看,逸仙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商品與被控侵權商品衛生巾均是用于個人護理的商品;其二,從生產部門、銷售渠道來看,二者的生產商均需具備衛生用品方面的生產資質,銷售渠道包括線下實體店及線上電商形式,在線下實體店中,常見化妝品商品與衛生巾商品擺放在相鄰貨架銷售;其三,二者的主要消費對象為女性;其四,逸仙公司涉案注冊商標主要使用在化妝品商品上,涉案注冊商標經過逸仙公司的長期使用及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與逸仙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應認定涉案被控侵權商品衛生巾與逸仙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商品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類似商品。
關于明某公司、譽某公司抗辯其系合法使用王某第20211250號“完美日記”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意見。法院認為,首先,第20211250號“完美日記”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10月20日公告宣告無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其次,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上不僅使用“完美日記”標識,還突出使用了與逸仙公司第15484396號“完美日記 PERFECT DIARY”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的標識,且未經逸仙公司許可授權,故明某公司、譽某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的侵權,對于其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訴訟中,王某確認其與明某公司共同委托被譽某公司生產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同時,王某系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上標注的第20211250號“完美日記”商標的原權利人,且其將該商標授權給明某公司使用,結合王某為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事實,逸仙公司主張明某公司、王某存在共同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并要求二者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為此,白云法院一審判決,明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逸仙公司第25536197號“perfect diary”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侵權商品庫存;明某公司、王某共同向逸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含合理費用);譽某公司在4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搭便車”“打擦邊球”有侵權風險
經辦法官指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其識別性以及在識別性基礎上衍生出的質量保證功能和承載商譽功能,消費者往往是基于商標的識別功能選擇商品。本案被訴侵權商品并非權利人生產和銷售,并非合法來源于商標權人,其商品質量得不到保證,損害了涉案商標的商譽及消費者權益。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努力創建自有品牌,不可抱有“搭便車”“打擦邊球”等僥幸心理,否則將面臨侵權風險。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品牌商品的過程中,盡量通過合法渠道或在品牌專賣店進行購買,必要時可查看經營者的商品渠道來源是否合法,是否獲得授權經營,并保存好交易憑證作為維權證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通訊員:云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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