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助力閩清水質提升百日攻堅,讓我們共同關注一起因某生豬養殖場排污污染水源并致魚苗死亡侵權糾紛。
梁某某養殖場承包土地養殖、銷售魚苗,其生產用水取自白云溪河。某泉公司的生豬養殖場位于白云溪河上游。自2017年起,某泉公司多次出現違法排污行為,如糞污液直排、污染治理設施未正常使用、廢水超標排入白云溪河等,受到多次行政處罰。梁某某養殖場發現,自某泉公司開始排污,養殖的魚苗出現死亡情況,遂起訴要求某泉公司賠償2017年至2019年魚苗死亡損失,訴請判決賠償300000元,后申請損失鑒定,變更訴訟請求為2188230元。某泉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因果關系鑒定,司法鑒定所認定某泉公司排污與梁某某養殖場魚苗死亡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認為,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酌情確定梁某某養殖場2017年至2019年每年損失150000元,三年共計450000元。由于梁某某養殖場對損失存在重大過失,判定其自行承擔40%責任,某泉公司承擔60%責任,即某泉公司需賠償梁某某養殖場270000元。
在水污染責任糾紛這類環境侵權案件中,因果關系認定較為復雜。水污染具有間接性、長期性等特點,被侵權人難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長期存在。因此,法院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如侵權人排污行為是否明確、污染物傳輸路徑是否合理、監測污染物因子與損害后果是否牽連,以及結合舉證責任分配和專業人員意見等。本案中,某泉公司有明確排污行為,污染物能合理傳輸至梁某某養殖場,且排污中的氨氮超標與魚苗死亡相關,某泉公司又無法證明無因果關系,所以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此案例提醒企業要嚴格遵守環保法規,避免污染環境,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同時,被侵權人在遭受損害時應積極維權,且自身也需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減少損失擴大。
來源| 法信平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