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雷特”蘋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侵權案
【英某國際公司與優某農業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一審: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甘01知民初9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3113號
【基本案情】
“賽雷特”蘋果品種由新西蘭某研究院公司選育,在中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英某國際公司系“賽雷特”品種權的利害關系人,其起訴主張優某農業公司自2018年起未經許可生產、繁殖、銷售“賽雷特”繁殖材料,且大量銷售由此收獲而來的蘋果果實,構成侵權,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對侵權材料作滅活處理,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500萬元。優某農業公司認為,其種植果樹的行為不屬于生產、繁殖,且種植果樹僅為獲得蘋果果實而非專門培育樹苗,不構成侵權;即便認定其構成侵權,也不應判令對果樹滅活,更不應以蘋果果實的銷量認定賠償數額。經鑒定,英某國際公司從優某農業公司公證購買的“愛妃”果樹枝條與“賽雷特”品種具有同一性。優某農業公司未提供其果樹有合法來源的證據。
【裁判結果】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責令優某農業公司對所有侵權繁殖材料(植株、枝條等)作滅活處理,同時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優某農業公司賠償損失、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330萬元。優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優某農業公司種植并獲得“賽雷特”蘋果果實的過程中,必然有大量的樹苗枝條被繁殖。根據本案證據可以合理推定其存在持續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優某農業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種植“賽雷特”品種樹苗,大量銷售蘋果果實,且存在擴繁行為,其種植行為應認定為生產、繁殖行為。其既生產、繁殖蘋果樹苗,又銷售蘋果果實。其銷售收獲材料的行為是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行為在時間與獲取非法利益鏈條上的自然延伸,應作整體考量。確定賠償數額時,應遵循全面賠償原則,以銷售收獲材料獲得的利潤作為侵權獲利的參考。對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作滅活處理是停止侵害的有效措施和當然之義。在判令承擔停止侵害的具體責任方式時,基于被訴侵權品種具有多年生長和無性繁殖的特性,若不對侵權繁殖材料進行滅活處理,侵權植株可能長期存活并有擴散風險。相較于鏟除苗木再重新種植的方式而言,權利人主張僅對接穗滅活并嫁接非侵權品種接穗的停止侵權方式更能夠兼顧各方利益,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品種權人為新西蘭企業,裁判結果彰顯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平等保護。本案將銷售收獲材料的行為作為繁殖材料生產、繁殖行為的自然延伸,并在侵權人主要以銷售收獲材料獲取非法利益時,將該收獲材料的銷售利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為后續類似案件的賠償計算提供了重要參考,進一步強化了對品種權人的全面保護。本案所支持的切除侵權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權品種接穗的停止侵權方式,充分考慮了多年生無性繁殖作物的特點,既充分保護了品種權人的利益,又合理兼顧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避免資源浪費,對于細化品種權停止侵權形式作出了有益探索。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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