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郝亞娟 張漫游 上海、北京報道
偽造死亡證明、冒用身份惡意投訴、勾結“代理維權”中介……近年來,一條以“逃廢債”為核心的黑灰產產業鏈正悄然侵蝕金融秩序。
信用卡行業專家葛亮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黑灰產產業鏈相關從業者通過短視頻平臺、社交媒體發布“債務優化”“停息掛賬”等廣告,吸引債務人委托服務,如專門偽造虛假證明,并通過偽造公章、簽名等手段開出假證明。
面對黑灰產專業化、規模化的挑戰,銀行聯合司法部門打出“組合拳”——通過大數據識別偽造動機、推動金融消保立法、警銀聯動圍剿犯罪團伙。這場關乎金融安全與消費者權益的攻防戰,正進入白熱化階段。
“逃廢債”黑灰產
據公開信息,2023年11月16日,寬城分局北京大街派出所接到美團工作人員報警稱,男子孫某在美團借款后,通過上傳虛假死亡證明的方式躲避還款,已對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接警后,民警展開布控,將犯罪嫌疑人孫某抓獲。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孫某對其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孫某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逃廢債”手段正在不斷“升級”。除了偽造死亡證明,還有人偽造重大疾病證明。
2024年年初,招商銀行信用卡在日常監測中發現異常:部分客戶在申請銀行紓困政策時,使用的重大疾病醫療證明竟均為同一模板,文字描述也完全一致。招商銀行信用卡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協助警方順藤摸瓜,打掉了一個以“債務優化”為幌子的黑灰產犯罪團伙,共計15名嫌疑人落網,查獲蓋有偽造印章的證明文件達300余份。
招商銀行方面分析稱,近年來,外部環境不確定性持續增強、居民償債能力發生波動,多家金融機構積極響應政策號召,通過延期還款、息費減免等一系列舉措,向真正有需要的消費者提供金融支持。然而,協商還款相關需求的增長滋生了“非法代理維權”黑灰產,并逐步發展走向專業化、組織化、規模化、產業化。
對于“逃廢債”黑灰產業的法律制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伙人王天曉律師談到,債務人以虛假死亡證明逃避債務,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金融機構可以依據雙方的合同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以及違約金等約定的違約責任。金融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
“網貸中介與債務人可能還有委托代理關系。雙方可能約定由網貸中介代理債務人維權,代理其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提交申請等,并由債務人出具相應授權委托書。此時金融機構可以主張債務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與主張侵權責任相比,主張違法代理責任對金融機構的舉證負擔較輕,即其無須證明債務人的侵權行為,只需證明債務人應當知道網貸中介的代理行為違法即可。”王天曉說。
另外,王天曉表示,網貸中介、債務人、技術人員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機構財物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偽造虛假死亡證明等手段欺騙金融機構,逃避債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刑事責任。
銀行“科技+法律”雙線反擊
面對黑灰產的技術升級,金融機構的防御體系也在進化。
2024年2月,中銀協組織制定了《中國銀行業應對“代理維權”灰產識別標準(征求意見稿)》《中國銀行業應對“代理維權”灰產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向會員單位就“代理維權”的識別標準征求意見。202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發布《征信投訴辦理規程》,特別針對提供虛假材料、冒名投訴或隱瞞代理關系等情形增加了終止辦理條款。
多家金融機構也在整治金融黑灰產的“戰役”中,積極加強與金融監管、執法、司法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開展聯合打擊工作。
如記者從招商銀行了解到,2023年,該行信用卡累計梳理排查涉金融黑灰產線索數10萬條,向執法部門報案20余次;2024年,針對非法職業代理投訴刑事立案20起,行政立案8起,數十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助力搗毀多個“輻射全國”的金融黑灰產組織。
王天曉建議,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將債務人申報的信息與公安、民政等部門的數據庫進行比對,核實死亡證明編號、開具單位、日期等關鍵信息的真實性。若發現數據異常,應當及時啟動調查程序;對于存有疑點的死亡證明,金融機構可以安排工作人員實地走訪開具證明的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核實證明的開具過程是否合規,相關人員是否真實死亡;提升金融機構員工對各類證明文件真偽的識別能力,包括紙張材質、印章特征、格式規范等方面。定期組織案例學習,讓員工熟悉常見的逃債手段及對應的識別方法。
“人死債消”爭議
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借款人妄圖通過偽造死亡證明來逃債,誤以為“人死債消”就能一了百了。但法律不是任人操弄的工具,這類行為不僅無法逃避責任,還可能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據悉,張某因資金周轉于2022年12月向某銀行借款7.4萬元,一年后張某便死亡了。銀行追款時,張某妻子及兒子抗辯借款事宜其均不知情,借款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和家庭經營,不承擔還款義務。
銀行無奈訴至利川市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張某妻子及兒子償還7.4萬元的借款及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具名借款,債權人主張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就未具名一方事后追認、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該案中,原告某銀行以張某與被告人系夫妻、父子關系,要求張某妻子、兒子首先作為共同債務人清償案涉債務,但案涉借款系張某通過其個人手機銀行App進行申請,其妻子辯稱其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其兒子在借款時尚未成年,對案涉借款的經過、過程及用途均不知情。某銀行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作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屬于其個人或個人份額的財產系遺產。二被告在該案庭審時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張某遺產,經推選由張某妻子自愿作為張某的遺產管理人承擔管理遺產的職責,法院判決由張某的遺產管理人在張某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某銀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編輯:朱紫云 審核: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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