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新聞副主任張添強 通訊員馮丹丹)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今年4月6日,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為讓市民充分了解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結婚登記方面的新變化,特別邀請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針對主要內容給予解讀。
王金海律師說,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主要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一是,增加政府對婚姻家庭服務工作內容,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
如《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外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安全。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治理高額彩禮問題,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另外,條例還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等內容。同時,條例第七條還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實際為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預約、頒證儀式等服務。鼓勵當事人邀請雙方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
二是,為適應人口的流動性,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便民利民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婚姻登記的便利性。
王金海律師說,條例還簡化了登記手續。如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也就是說,登記雙方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對于不允許登記結婚的情況,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也就是說,除了男女雙方的年齡通過身份證可以判定外,其他不允許登記的規定通過男女雙方書面簽字聲明即可。
對于男、女雙方在書面聲明中弄虛作假的情況,條例還明確了救濟渠道。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所出具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虛假證件或者書面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對于涉嫌重婚罪的情況,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優化婚姻登記服務,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記服務水平,加強婚姻登記場所規范化、便利化建設。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并按規定為當事人或者有權機關提供查詢服務。如果通過法院處理的案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在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中及時備注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信息,并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
對于在國外的我國公民,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當然,人生大事不以“重金”為目的,樹立正確價值觀,更會使人幸福,而且群眾普遍認為,如果頒證儀式中能邀請父母參加,還是希望登記處都有個固定場所便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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