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
昆明市西山區某小區一樓商鋪前
突然“天降垃圾”
一袋未吃完的豆腐腦從高空砸落
湯汁四濺、塑料袋破損
險些砸中過往行人
接到報警后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
金家河派出所民警
迅速出擊開展調查
僅3小時便鎖定拋物者陶某
面對民警的訊問
陶某承認了自己為圖省事
直接將豆腐腦
從27樓拋出窗外的行為
最終
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
行政拘留6日并處罰款的處罰
高空拋物
被稱之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它早已不是一個僅關乎道德的行為
而是一種違法犯罪
嚴重危害到人民群眾的
人身及財產安全
從一袋豆腐腦到
一枚雞蛋、一個煙頭
高空拋物的危害遠超想象
圖源:人民日報
高空拋物=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進行處罰。
警方提示
高空拋物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
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將依法追究
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請廣大市民群眾從自身做起
不高空拋物
不給公共安全制造隱患
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昆明警方發布
編輯: 畢群
編審:符亞麗
終審:周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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