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作為表達訴求、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在化解矛盾方面發揮著獨特作用。然而,實踐中許多信訪人因對信訪工作缺乏全面了解,導致訴求難以有效解決,甚至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以下是信訪中常見的10種錯誤認知和行為:
1. 將信訪視為"萬能渠道"。許多信訪人誤認為信訪是解決所有問題的"萬能鑰匙",實際上信訪只是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中的一環。根據《信訪工作條例》,信訪主要承擔"轉辦、交辦、協調、督辦"職能,而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同樣是有效的化解路徑。例如,勞動糾紛可申請勞動仲裁,合同爭議可提起民事訴訟,盲目依賴信訪反而可能延誤最佳解決時機。
2. 混淆信訪與職能部門權責。信訪部門被稱為“導醫臺”“中轉站”,并非直接處理問題的職能部門,具體問題的調查處理仍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但對于訴求合理但久拖不決問題,信訪部門可以發揮“三項建議權”,督促職能部門限期化解。對于一個訴求牽涉到多部門的合理事項,信訪部門可以牽頭各職能部門形成化解方案。
3. 忽視證據的基石作用。和訴訟一樣,信訪同樣重視證據的搜集。如果信訪前不意識到提供證據和佐證資料的重要性,認為僅僅依靠口頭陳述就可以完全支持自己的訴求,這屬于錯誤的認知。而合理訴求的認定依靠的是證據和相關規定,并不是個人臆斷。
4. 情緒化表達適得其反。當訴求被否定后,如果沒有從客觀和主觀層面全面深入查找原因,只是將憤怒的情緒發泄在接待人員身上,采取侮辱性言辭或者行為只會適得其反。事實上,《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不得侮辱、威脅工作人員"。
5. 一味地拒絕調解。調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信訪程序并不拒絕調解和協商,對于民事糾紛和部分行政糾紛,通過調解可以做到快速解決、及時止損。很多信訪人認為自己有理拒絕調解,但有理和合理并不是一回事。
6.刻意的隱瞞不利信息。由于后期存在調查取證過程,選擇性陳述事實如同"掩耳盜鈴"。刻意隱瞞對己不利的信息,或者將事情發生的經過掐頭去尾,希望博得同情或者解決個別不合理的訴求,只會讓有權處理部門對當事人產生不信任感。誠信原則是信訪受理的基本前提。
7.誤解"屬地管理"原則。《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屬地管理"旨在提高處理效率,但不少信訪人出于不信任感,堅持要求上級部門辦理。實際上,屬地職能部門完全有能力處理大多數常規事項,盲目追求上級介入反而會延長辦理周期。
8.對辦理時限的不合理預期。信訪普通程序有15日內受理、60日內辦結的規定,對于疑難復雜案件職能部門可以申請再延長辦理期限30天。部分當事人認為辦理時間過長,期望能夠立即解決問題,忽視了調查取證過程。
9. 忽視復查復核程序。對處理結果不滿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復核。但部分當事人不會規范使用這一救濟渠道,選擇直接重復投訴,從而錯過了復查復核期限。
10.對違法行為存在誤解。認為信訪是個人權益,怎么去信訪都沒問題。但在信訪工作條例中通過列舉式規定對部分不合理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信訪是當事人表達訴求的方式之一,也是爭取個人合法權益的渠道之一,其中有序信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當了解到信訪中的錯誤認識和行為,并采取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方法時,才能更好的實現自己的預期目標。在信訪過程中,理性、合法和尊重都是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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