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為農村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其分配問題一直是農村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村土地資源的日益緊張,宅基地的申請和分配問題愈發復雜,尤其是對戶籍臨時遷出又遷入居民來說,宅基地分配的不公現象尤為突出。
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與村民身份是不一樣的。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民身份的區別
在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民身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常是指戶籍在本村,依靠集體土地生產生活,收入依賴土地收益,申請宅基地是作為生活保障的群體。而村民的范圍則更為廣泛,不僅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包括長時間居住在本村且履行集體義務的外來人員。因此,村民并不一定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定是村民。
對于居住在本村的外來人員,要獲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類似年底分紅等權益,需要經過召開村民大會、多數村民表決同意的方式。
同時,戶籍在本村并不意味著自動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例如,2005年《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和繳納公共積累……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規定表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并非僅僅依賴于戶籍,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
二、宅基地審批的程序
根據2019年《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規定,宅基地的申請程序較為復雜。首先,農戶需要以戶為單位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過村民小組的討論和公示后,提交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再報送鄉鎮政府審批。這一過程中,宅基地的申請需要經過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多重審查,審批時間較長,在此過程中容易出現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現象。
在審批手續方面,通常由鄉鎮、街道設立審核窗口,形成多部門聯動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機制。基層農業農村辦、國土所、城建辦、執法大隊等各自按照職責進行審查,最后由鄉鎮、街道進行審批。由于鄉鎮、街道對農戶申請宅基地的資料只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缺乏對實際情況的了解,容易出現審批漏洞,導致該批的沒批、不該批的卻批了。
三、宅基地分配中的爭議
1.什么是“戶”?這是關鍵問題。有人認為年滿18周歲就是自然分戶,有人認為結婚就算自然分戶,也有人認為只要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就算分戶。什么是“戶”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戶”可以理解為“農村自然戶”,而有的地方則認為是“家庭承包經營戶”。這種定義上的模糊導致了許多問題,尤其在拆遷計算戶籍人口數時。
2. 外嫁女與宅基地問題。在農村,成年男性結婚后可以分戶申請宅基地,而女性婚后則往往被視為隨夫居住,難以獨立申請宅基地。然而,既然男女平等,如果女性婚后在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申請宅基地,婚后相當于一戶擁有兩處宅基地,這與一戶一宅的規定相悖。
3. 土地資源短缺與未批先建。隨著土地資源的日益短缺,農村宅基地的申請難度越來越大。即便符合條件,農戶也很難短時間內獲得批復。為了滿足住房需求或多獲得拆遷補償,容易出現“未批先建”的情況。此外,占用耕地建房的現象也常見報端。
4. 小產權房交易與繼承問題。農村私下的小產權房交易仍然存在,農戶房屋私下買賣行為屢見不鮮,形成了跨區域的一戶多宅現象。此外,宅基地和附著在其上的房屋是農戶世代相傳的財產,許多村民的住宅來自于祖輩遺留下來的財產。子女成家后符合條件分戶建房,父母去世后遺留的房屋及其依附的宅基地由子女繼承,這也導致了一戶多宅現象的形成。
宅基地分配問題涉及戶籍、權益、性別平等、土地資源等多個方面,其復雜性不言而喻。當前,宅基地分配中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申請和分配程序的不透明、審批漏洞、一戶一宅政策的執行難題以及外嫁女權益等問題上。要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還需要加強基層治理,確保宅基地分配的公平與透明。同時,針對戶籍因上學臨時遷出的年輕人群體,應當制定更加靈活的政策,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避免因戶籍問題而失去宅基地申請資格。
宅基地不僅是農村居民的生活保障,更是農村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宅基地資源,才能實現農村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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