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海上福州·檢護蔚藍”專項行動部署,推動構建海洋生態多元化保護格局,4月11日,福清市檢察院與連江縣檢察院聯合開展海洋司法碳匯協作共建活動,通過實地調研、協議簽訂、機制共建等,搭建跨區域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協作平臺。福清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鄭小波,連江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冰,福州市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副主任李雋及福清、連江兩地檢察機關部分檢察干警,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連江縣海洋與漁業局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共同參與活動。
當天上午,福州市、福清市、連江縣兩級檢察院檢察人員來到連江縣筱埕鎮定海灣山海運動小鎮,實地走訪調研當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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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江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會議室,活動進入碳匯認購協議簽訂環節。在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見證下,福清市檢察院辦理的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與福州綠巨人生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海洋碳匯認購協議,認購326.4噸大型藻類養殖(沉積物碳匯和惰性有機碳匯)項目碳匯產品進行替代性生態修復。
該案是福州地區首例跨區域認購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案件。同時,本次認購也是全國首宗沉積物和惰性溶解有機物海洋漁業碳匯交易。
隨后
福州、福清、連江
兩級檢察機關
在連江縣檢察院
召開協作機制簽訂暨交流座談會
會上,雙方聯合簽署《關于建立適用認購海洋碳匯方式開展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的跨區域協作機制的意見》,明確兩地檢察機關以“平等協商、協同辦案、注重實效”為基本原則,通過區域協作、資源共享,強化日常溝通協調,探索開展異地認購海洋碳匯工作,構建海洋生態多元保護格局,為區域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注入新動能。
此次活動是福清、連江兩地檢察機關圍繞“海上福州”發展戰略,開展“藍碳”司法保護跨區域協作、構建海洋生態多元保護格局的一次積極探索。
下一步,福清、連江兩地檢察機關將持續探索“藍碳”司法保護與生態治理機制,立足海洋生態保護司法實踐,進一步深化“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生態檢察模式,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貢獻檢察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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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伏季休漁期間,犯罪嫌疑人劉某、嚴某等人在福清灣、小麥島等附近海域使用“火車籠”、電拖網進行捕撈作業。經鑒定,劉某、嚴某等人使用的捕撈工具屬于禁用漁具,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價值約人民幣10萬元。
案件在福清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劉某、嚴某等人認識到非法捕撈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危害,向辦案檢察官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鑒于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可預期性較強,受海洋環境等因素影響較小,有助于解決海洋生態原位修復難的問題,在福州市檢察院指導下,通過連江縣檢察院的協助,福清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與碳匯交易平臺、碳匯產品供方對接,核定認購碳匯數額,引導涉案人員劉某、嚴某等人異地認購海洋碳匯進行替代性生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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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碳匯是指通過海洋漁業、養殖業的生產活動,促進水生生物吸收水體中的二氧化碳,從而降低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海洋碳匯對于調節全球氣候、減緩氣候變暖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全球碳循環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和增強海洋碳匯能力,已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策略之一。
大型藻類養殖過程中,藻類生長過程會產生有機物碎屑,沉降到海水底部并埋藏于沉積物中。此外,藻類生長和代謝過程也會產生和釋放溶解有機碳,其中不易分解且生物難以利用的部分被稱為惰性溶解有機碳(RDOC)。經由沉積物埋藏或轉化成RDOC形態的過程,可將大氣中的CO2以有機質的形式留存在海洋中,實現海洋CO2長時間尺度封存,其對應的碳增匯過程和機制被稱為沉積物碳匯和惰性溶解有機物碳匯。
來源丨福清市檢察院 連江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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