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諧音商標”通常取自于生活中的常見詞匯,并經過更換同音字、詞的方式設計而成。因其朗朗上口、易于記憶的優勢,受到了眾多企業的青睞。然而,諧音商標在注冊申請中也面臨著《商標法》不同條款的規制。本文將通過幾則相關案例,淺析諧音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風險。
一、諧音商標注冊申請因誤認被駁回或無效的情形
(一)易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原料或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
案例一:遼陽市太子河區洪茂種植家庭農場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2021)京73行初11933號 第50096316號“昭硒香簇及圖”商標
法院認定:原告對于訴爭商標創意來源于“朝夕相處”的解釋真實可信,本院亦相信原告生產的大米產品確實含有“硒”元素,然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并非從商品或服務者的主觀是否存在欺騙的故意出發,而應從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看到該標志是否容易受到誤導的角度來判斷。由于“硒”元素系一種人體必需的營養元素,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大多為“面條、米、咖啡、茶”等食物或飲品,當相關公眾看到訴爭商標文字中包含有“硒”字時,很容易聯想或誤認為標注該商標的商品中含有“硒”元素。因此,包含“硒”字的標志不宜作為商標使用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之上,被訴決定關于訴爭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情形的認定并無不當。
案例二:第77172367號“粽億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348646號
復審理由:申請商標來源于廣東話“鐘意你”的諧音。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為普通印刷字體中文商標“粽億鯢”,使用在指定的蛋糕等全部復審商品上,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種類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二)易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
案例三:第33766047號“將雪唐jiangxueta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9]第0000309745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諧音“降血糖”,使用于在指定的“醫用營養品”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功能用途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案例四:第63746484號“觀皆寶”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3]第0000072573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觀皆寶”與“關節寶”諧音,指定使用在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功能用途的誤認,且缺乏顯著特征,不易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三)易導致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特點產生誤認
案例五:第70309287號“愛知稻 AIZHIDA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037911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的中文部分的顯著文字為“愛知”,“愛知”為日本本州島“愛知縣”的簡稱,屬于日本三大都市圈之一名古屋都市圈的組成部分,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若申請人將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糕點等商品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案例六:第20599226號“益陽指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7]第0000146078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益陽”,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整體具有或經使用已產生除地名之外的其他含義。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諧音商標注冊申請因具有不良社會影響被駁回或無效的情形
(一)商標名稱整體格調不高
案例七:深圳市健美滋貿易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2018)京行終3624號 第20146813號“蝦搞蝦弄” 商標
法院認定:申請商標由“龍蝦”圖形和“蝦搞蝦弄”文字組合而成,“蝦搞蝦弄”諧音為“瞎搞瞎弄”,指定使用在肉;甲殼動物(非活)等商品上,是對語言文字的不規范使用,含有一定的惡搞含義,容易產生其他不良影響。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申請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八:第30512745號“鱷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9]第0000135348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鱷霸”與“惡霸”諧音,其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
案例九:第30654396號“拆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19]第0000246638號
商標局認定:爭議商標由中文“拆那”構成,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CHINA”的諧音,“CHINA”可譯為“中國”,“CHINA”和“中國”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已形成穩定指向關系,爭議商標“拆那”其作為商標使用易對我國的政治、經濟等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案例十:第76213448號“全球領秀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316340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所含“領秀”與“領袖”諧音,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三)對宗教文化產生不良影響
案例十一:第61813519號“汝來如好”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3]第0000105511號
復審理由:申請人位于閩南地區,“汝來如好”是閩南方言“越來越好”的諧音。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汝來”與“如來”讀音相同,“如來”是佛教中佛祖釋迦牟尼的十種稱號之一,用做商標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案例十二:第57931763號“非常廟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2]第0000151122號
商標局認定:“廟”為宗教活動場所,用于商標中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易產生不良影響。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四)構成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
案例十三:第71207745號“扇有善報”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075558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由中文“扇有善報”構成,其是對成語“善有善報”的不規范使用,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成語產生錯誤認知,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案例十四:第71465389號“一湘情苑”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029977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一湘情苑”系對成語“一廂情愿”的不規范使用,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成語產生錯誤認知,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五)與公眾人物姓名相同
案例十五:第22614163號“薛定餓了么”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1]第0000164847號
商標局認定:訴爭商標標志“薛定餓了么”使用了世界知名物理學家埃爾溫.薛定諤的簡稱“薛定諤”的諧音,屬于對公眾人物姓名的戲謔之言,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容易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案例十六:第35985628號“圓瓏平YUANLOOP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0]第0000189507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的中文諧音為“袁隆平”,“袁隆平”為我國著名育種專家,未經許可將與其姓名讀音相近的標識作為商標使用,易造成不良影響,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禁止情形。
三、諧音商標注冊申請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或無效的情形
(一)僅直接描述商品特點
案例十七:第33860872號“大畫稀有”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9]第0000211254號
商標局認定:商標由文字“大畫稀有”構成,指定使用在第16類油畫、期刊、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數量、品質等特點,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案例十八:第51374619號“好酒味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1]第0000367087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由文字“好酒味鑒”組成,將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務上,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二)僅由日常用語構成,不易作為商標識別
案例十九:第72843598號“瓶安喜樂”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240476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瓶安喜樂”與常用祝頌語“平安喜樂”諧音,相關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案例二十:第53623053號“阿姨嘻鐵路”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21]第0000335949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由中文“阿姨嘻鐵路”構成,系日語“我愛你”發音的諧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案例分析:由于諧音商標通常取自公有領域的固有詞語,因此若該詞語本身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所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的情形,則在此基礎上僅變換個別同音字設計而成的商標仍有較大概率無法通過審查。
四、諧音商標注冊申請因仿冒他人在先商標被無效的情形
(一)構成仿冒他人在先注冊商標
案例二十一:第61052545號“賓士域”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2023)商標異字第0000014734號
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經查“賓士”作為“BENZ”、“奔馳”的諧音,是其在臺灣、香港地區的中文名稱。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賓士”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為二者為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導致對商品來源的誤認。
(二)構成抄襲、模仿他人馳名商標
案例二十二:第31381604號“烏良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286748號
商標局認定:爭議商標與“五糧液”文字雖不相同,但發音完全相同,而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常常通過呼叫來區分不同的商標。考慮到申請人的“五糧液”標識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知名度,若爭議商標使用在其核定服務上,容易使相關消費群體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之間的關系產生相當程度的聯想、誤認為二者具有某種關聯,進而減弱“五糧液”標識與申請人之間的緊密聯系,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五、諧音商標注冊申請因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被無效的情形
(一)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
案例二十三:第30128572號“皮皮鹵”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3]第0000064013號
商標局認定:根據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皮皮魯”作為鄭淵潔創作的童話作品及角色名稱在被異議申請注冊前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由此知名的童話作品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也是鄭淵潔及申請人投入大量的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爭議商標“皮皮鹵”的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鄭淵潔的許可或與鄭淵潔存在特定聯系。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不當地利用了申請人知名童話及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擠占了申請人基于該童話人物形象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故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鄭淵潔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益,構成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二)侵犯他人在先字號權
案例二十四:第36588660號“老湘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1]第0000072850號
商標局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的“老湘食”字號已經在先登記使用并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文字與申請人字號完全相同。爭議商標若與申請人字號共同使用在餐飲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極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并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字號權的損害,從而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在先字號權的規定。
六、諧音商標注冊申請因惡意注冊被無效的情形
案例二十五:第38099835號“品蘿卜丁”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2021)商標異字第0000008459號
商標局認定:異議人二CHRISTIAN LOUBOUTIN為法國著名鞋履設計師,其注冊并使用的“CHRISTIAN LOUBOUTIN”商標因其音譯諧音、使用商品形狀等,被稱之為“蘿卜丁”、“蘿卜丁女王”。此外經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還先后申請注冊了“COCO CHANEL”、“可可香奈兒KOKO CHANEL”、“SUP YEEZY”、“卜乙匡威”等與他人在先注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文字構成及視覺效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上述商標或被我局作出了駁回注冊申請的決定,或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未予答辯對其商標創意作出合理解釋。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案例二十六:第33276293號“都令 DOLI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4]第0000326963號
商標局認定:被申請人名下共29件商標,包括“MORNING RECOVERY”、“提姆霍頓 TIM HORTONS”、“布魯多戈 BREWDOG”、“ASOBU”、“DUBBLE IPA”等,上述商標與他人具有一定顯著性或知名度的標識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請人明顯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品牌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中“DOLIN”文字與法國DOLIN酒莊的酒品牌字母構成相同,亦難謂巧合。基于以上事實,我局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易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
案例分析:若商標申請人是出于仿冒他人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從而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申請注冊諧音商標,則有極大可能會被在先權利人進行維權、打擊。若商標申請人大量抄襲、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標,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嚴重者還將受到行政處罰。因此,筆者敬告廣大市場主體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商標注冊,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免承受更大的風險。
七、結語
結合上述案例可知,商標局在審查諧音商標的注冊申請時,會將該商標的原本含義一并審查。對于商標名稱的原本含義構成無法獲準注冊或涉嫌仿冒他人在先權利的標識的情形,商標局將予以駁回。因此,企業對諧音商標的注冊申請應當抱有審慎的態度,結合自身的實際使用需求和商標本身的文字內容進行綜合考量,以免浪費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商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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