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子,天經地義!”
多少人有這樣的想法?殊不知,新的法規落地以后,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100%繼承父母的遺產。
一個典型的案例:
王女士有一套房,她的直系親屬有:兒子小李、父親老王,還有姐姐王大姐。
①王太太去世時的房產繼承為:
房子有兒子小李和父親老王,各分50%
②父親老王去世后,老王繼承的房子份額再次繼承分配,結果為:
獨生子小李繼承了王太太75%(直接繼承50%+從爺爺那繼承25%),王大姐繼承25%(通過父親老王那繼承)。
以前總覺得,父母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新規以后,一般情況下,幾乎每一個獨生子女都無法100%繼承父母的遺產。
那么,究竟該如何規避這種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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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無法繼承房產的幾種情況
1、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根據現行的繼承法律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立了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將房子給到了其他人,那么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獲得繼承房子。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獨生子女只能繼承遺贈未處置的遺產。
2、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順利是這樣的:
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旦繼承開始,就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父母先于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去世,那么,父母名下的房產不僅子女能夠繼承,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關鍵是很多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也不止一個子女,將來他們去世之后,他們繼承的份額又將由他們的子女繼續繼承,這樣一來,就會出現房產被n個人繼承的情況。
典型案例:
溫州楊女士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這個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楊女士作為獨生女,總認為自己理應享受父母100%的繼承權。
但沒想到,等她去辦理房產過戶時,卻被辦事人員告知:“辦不了,必須得另外22個繼承人許可才行!”
只因為,楊女士父母去世后,房子的繼承權不止楊女士一個人,楊女士的外公外婆爺爺奶奶都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
后來老人去世,幾個老人的十幾個子女,也就是楊女士的叔叔、伯伯、姑姑、姨媽、舅舅…,都享有同樣的繼承權,結果就導致楊女士父母留下來的房子,被分割得四分五裂。
3、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現行的規定,繼父、繼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與獨生子女同樣的繼承權。
所以,一旦父母一方過世,另一方再娶,繼母或繼父,還有繼子女,都享有和獨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
典型案例:
張某與李某結婚后,未育子女,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屬于夫妻共有。
后來,李某去世,張某作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李某的遺產。
兩年后,張某又與育有兩子的王某結婚,并將房屋產權變更為張某和王某共同所有。
后來王某去世,房子的分配:
①王某繼承62.5%(50%屬于夫妻共有,12.5%繼承張某的)
②王某的兩個兒子每人12.5%,張某的父親12.5%
所以,只要再婚領取了結婚證,哪怕是繼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4、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父母去世,并沒有立遺囑房產歸誰,而子女已經結婚,那么,這種情況下,房子就屬于夫妻共有。
除非父母生前立遺囑,特別約定是給到自己子女的,與子女的另一半無關,獨生子女才能享有全部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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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房產這樣過戶才行!
目前父母過戶房子給子女,主要有三種方式:
1、買賣過戶。
這與正常的商品房買賣流程、稅費都是一樣的,采取這種方式可以享受契稅減免,而且滿五唯一,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以贈予的方式過戶。
贈與方式在過戶時只需繳納3%的契稅,但如果子女在受贈后不足5年出售房產或擁有多套物業,則需要繳納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
③繼承過戶
從稅費角度來看,繼承可能是最省稅費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需要等到父母過世后才能辦理過戶。
而且,如果沒有遺囑繼承過戶,可能會存在爭奪房產的情況,而立遺囑就避免了這種問題。
另外,現行的規定:如果繼承下來的房子想要轉手賣掉,就需要按房子增值部分、繳納20%的個稅。
如果,繼承人符合“滿五唯一”的條件,就可以免除20%的個人所得稅。
總的來說,通過繼承的方式過戶房子,幾乎是0成本,如果是獨生子女,這種方式是最好的。
前提是,必須有遺囑,不然孩子的房子產權會有問題,到時辦點事情,還得找一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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