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集中體現在其特殊的建筑結構與使用功能的復合風險:一是垂直空間蔓延極快,“煙囪效應”導致火勢通過電梯井、管道井等豎向通道加速擴散,高溫煙氣可在數分鐘內充斥整棟建筑;二是外部消防救援能力受限,傳統消防設備難以覆蓋百米以上樓層,舉高消防車作業受場地、風力等因素制約;三是風險疊加效應顯著,建筑內部電氣線路復雜、可燃裝修材料多,加之部分樓宇存在消防設施維護缺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問題,一旦起火極易形成立體燃燒。這些特性使得高層建筑火災呈現突發性強、破壞性大、救援復雜等突出特點,成為現代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挑戰。《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以下稱《條例》)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進行明確規定。
《條例》第四十條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與高層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
高層建筑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分類分級風險防控方案。
《條例》構建政企協同的治理機制,推動消防站布點優化、裝備升級,強調高層建筑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落實"雙預防機制",形成閉環管理。通過建立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實責任主體、配備專業救援設備、制定分級防控方案等措施,構建“預防——處置——救援”全鏈條防控體系。
一方面,推動管理單位積極履行法定責任,通過日常風險排查,消除“帶病運行”隱患,破解以往權責不清導致的設施癱瘓、管理缺位問題;另一方面,通過預案演練和設施升級,縮短黃金救援時間,大幅提升自救能力。這些措施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破解高層建筑“救援難、逃生難”困境,降低火災引發群死群傷的概率,最終實現社會成本節約和城市韌性提升的雙重效益。
來源丨綜合指導科
排版丨趙蕊馨
審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隊全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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